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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婚先孕杀死新生男婴被判6年 男友获缓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女子未婚先孕杀死新生男婴被判6年 男友获缓刑

女子未婚先孕杀死新生男婴被判6年 男友获缓刑

2015年12月28日15:28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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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未婚先孕杀死新生男婴被判6年 男友获缓刑

未婚母亲杀婴 判决6年

  孩子父亲犯帮助毁灭证据 被判缓刑

  23岁女子王某未婚先孕,在出租屋内将刚刚生下的男婴杀死。事发后,王某正在读大学的男友乔某将婴儿尸体抛至垃圾桶内。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判决乔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此案于今年12月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王某毕业于河北一所专科学校,专业是医药营销。在校期间,王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岁的乔某,并确定恋爱关系。王某毕业后来到了北京,在一所药房当技师,乔某大四在读。

  今年4月23日早上,王某在自己的出租屋内生下一个男婴。因害怕孩子哭闹让别人发现,王某举起剪刀扎向了孩子的颈胸部,“当时是扎了四刀吧,之后孩子就再没哭过,也没动过”。

  当天傍晚,乔某赶到王某的住处时,孩子早已死去多时,但乔某对孩子的死因也未多问。因害怕被他人发现,第二天上午,乔某将孩子的尸体扔到了垃圾桶内。之后,清洁工发现婴儿尸体,随即报警。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乔某被取保候审。

  在之前的庭审中,王某称自己虽然学习的是医药营销专业,但她对女性的生理并没有了解,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生下来的孩子。但乔某却称,王某曾经对自己说过可能怀孕的事情。

  今天上午,王某和乔某同时被带进法庭,王某一直盯着旁听席的父母,与之前开庭时情绪激动大哭不同,今天的王某和父母都较冷静。

  法院认定检方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王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之与被害人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与恶性杀人案有所区别,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对于乔某,法院认定其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且为大四在读学生,法院最终判决乔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宣判后,法官对王某、乔某进行了法庭教育。除了告诫王某要尊重生命,哪怕是刚出生的婴儿之外,法官还劝诫乔某要有所担当,不要一味替自己狡辩,逃避责任。

  “王某的父母也要反省,要多和自己女儿沟通、关心女儿”,法官最后说。

未婚先孕的羞耻心及法律常识的缺乏是她们杀婴的直接原因。受传统先婚后子观念的影响,未婚先孕少女缺乏社会认同感,自责、羞耻的内心感受使其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无法独自承担的情急之下,她们往往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再加上她们缺乏法律常识,一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只是处理个人财产,所以,她们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并无顾忌。

  生存状态恶劣是杀婴主因

  办案检察官分析,未婚先孕妈妈社会地位低下及生存状态恶劣是她们杀婴的根本原因。案件中的未婚先孕妈妈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庭条件不好,社会地位低下,工资水平不高,生存状态比较恶劣,能养活自己都是一个大问题,根本无力抚养小孩,尤其在男友不支持的情况下,更使这些少女孤立无援。

  办案检察官呼吁,请给未婚妈妈更多关爱。她们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多缺少父母的有效监护,往往没受过学校的系统教育,基于上述成长背景,她们在生活中积极寻找认同自己的朋友,甚至开始早恋。而这些女子的生理及性学常识都严重匮乏,在男女交往中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此外,大多用工单位也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存在缺陷。

  所以,检察官建议父母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学校亦需加强学生的健全人格培养和性学知识普及,用工企业应为未婚妈妈营造一种宽容关爱的氛围,使其不再为未婚先孕感到羞耻,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温暖。

  同时,还应对她们进行法律教育,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增强与教育局、学校、企业、社区等的联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她们认识到杀婴并不是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扩大防护面,动用社会力量减少和预防未婚妈妈的杀婴行为。

小芳因担心未婚产子之事被发现,采取用刀捅刺男婴腹部的手段将亲生男婴杀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小芳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是临时起意,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小芳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法官说,小芳的故意杀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她是临时起意而非预谋实施,情节比较轻。

  法官说:“这是一桩社会悲剧,反映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淡漠。如果她懂得生理方面的知识保护自己,如果在厦门的这些亲戚能多关心小芳,工友之间有人问问她,或许这桩悲剧就可以避免。”

  法官还表示,在审判前后,都将对小芳做专业的心理辅导,在她服刑期间,也会用书信方式来关心她,“她的人生路还很长,我们希望整个社会对这些外来务工员能给予更多关爱,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

法官表示,将再次与小芳的亲戚沟通,希望他们能给小芳更多的关爱。

南昌一对90后大学生宾馆内杀死亲生女获刑(2014-10-22 15:50:45)

据中国江西网报道,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付婷)二是怀孕后,男方均不负责任。案例中,在女孩怀孕、生产时,女孩的男友无一例外的不在身边。已与女方分了手。三是缺乏生理及性学常识,有的女孩不知道自己怀孕,直到临产前一个月才知道;有的女孩没钱坠胎,找男友要,对方不给,就蹭到孩子出生;有的女孩怕被人发现,拼命的掩饰,直到生孩子后将其销声匿迹。生产时均无任何生产知识,冒着生命危险将孩子生下,常常是被警方抓获时,女孩自己生命垂危。四是缺乏法律常识,她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是处理个人财产。

 本文案例提示,此类新生儿死亡案例在鉴定时主要应根据详细的法医学检验,准确鉴别判断婴儿活产、死产和存活时间,是否患有疾病及死亡原因,注意脐带和胎盘的检查[1] ,记录脐带断端的情况,分析其 断离的方式和工具。提取尸体、 胎盘、脐带的DNA检材及时送检。此外,青少年法律知识及生理生育知识 的教育问题,也当引起有关部门


关于未婚少女杀害亲生婴儿案件引起的思考

调研文章

作者:王丽丽  发布时间:2011-12-28 08:57:46

 

近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婚妈妈杀害自己刚刚出生的女儿案件,因案情特殊,发人深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杨某,现年18岁,于2009年底与一网友发生性关系怀孕,2010年10月22日7时许,在保定市新市区某村出租屋的三楼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婴儿出生时头向下摔在地上。杨某不想要这个孩子,又怕被人知道,就把女婴抱到了二楼北侧的房顶上,由于女婴不停哭叫,杨某怕被人听见,于是在房顶找来一块塑料布,搓成绳,系死扣勒在女婴脖子上,房东发现女婴,报案至公安机关,后该女婴被送至保定市第二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因颅脑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全案情节,法院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罪犯杨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还是一位花季少女,是什么原因杀人?是什么原因造成未婚先孕,直至把孩子生下来?这一行为除了要让她们接受法律的惩罚之外,还会给她们的人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有关部门以及整个社会,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避免这些案件的发生?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

近年来,未婚妈妈杀婴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香港16岁女生与同班男同学偷食禁果后怀孕,在家中厕所产下男婴,因一时情绪抑郁,将初生男婴在二十二楼寓所厨房抛出窗外,导致男婴死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接连受理了两起未婚先孕的少女妈妈生下孩子后,又亲手把孩子杀死的案件:1名17岁的女初中生把刚生下的孩子从8楼抛下,婴儿因此一命呜呼;另1名19岁的女工生下孩子后立刻用连衣裙带把婴儿勒死,然后抛尸垃圾筐。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工业区发生一起惨剧:一名16岁的少女在某工厂的5楼宿舍厕所产下一男婴后,惊慌失措的她立即将男婴从厕所的窗户扔下,男婴当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的该少女因为生产导致会阴撕裂,目前在医院治疗,已被警方控制。
    未婚妈妈吴某1987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文化程度初中。2006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吴某在医院一楼的女洗手间内,自行产下一名男婴。被告人吴某考虑到自己没有结婚,无力抚养男婴,遂决定将男婴杀死,并将死婴扔在该洗手间的垃圾筐内。事后,被告人吴某因过度虚弱昏倒在地上,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进行救治并报警。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有的共性是犯罪人均未婚;年龄基本为17岁、18岁、19岁;身份是学生或是打工者;都有怕别人知道自己怀孕的心理。形成少女未婚先孕至杀婴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从众的心理或寻求安慰的心理与男友同居。作为学生,学习不好有压力,与同学关系处理不好有压力,如果这些压力积聚到一定程度而得不到舒解的话,就很有可能爆发。而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攀比心强,别人有恋爱谈,他(她)也要谈,结果往往会导致悲剧发生。而作为打工女,同样有来自各方的压力。打工女孩通常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离开父母、亲人,独自寻找工作,与各种人物打交道,往往体会到人情冷暖,更需要人们的关心与爱护。由于对社会认知程度较低,而被人诱骗。二是怀孕后,男方均不负责任。案例中,在女孩怀孕、生产时,女孩的男友无一例外的不在身边。男方不是称自己没钱,就是躲了起来,或者已与女方分了手。三是缺乏生理及性学常识,有的女孩不知道自己怀孕,直到临产前一个月才知道;有的女孩没钱坠胎,找男友要,对方不给,就蹭到孩子出生;有的女孩怕被人发现,拼命的掩饰,直到生孩子后将其销声匿迹。生产时均无任何生产知识,冒着生命危险将孩子生下,常常是被警方抓获时,女孩自己生命垂危。四是缺乏法律常识,她们不认为杀害婴儿是犯罪行为,而是处理个人财产。

这些女孩的作案手段都很残忍,有把出生婴儿勒死的,有放入塑料袋中从楼上抛出摔死的,有直接扔入化粪池中溺死的,还有用砖头放在婴儿脸上、身上憋死的……难以想象,这些婴儿是女孩们的亲生骨肉。但,她们同时也是受害者。怀孕时,孤助无援、不知所措;生产时,命悬一线、惊心动魄;被捕时,幡然悔悟、追悔莫及、抱憾终生。究竟如何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以保护少女与幼小生灵不再受到伤害。

首先,注重健全人格的培养。现在学校、家长追求孩子的高学分,高学历,而忽略了对孩子的情商教育(所谓情商又称情绪智力,是近年来心理学家们提出的与智力和智商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更应及时对孩子进行了解、沟通、指导。培养"自信、自立、自尊、自爱"精神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现在相当一部分女性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和敢于面对现实的勇气。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需要家长、学校、社会共同、长期关注青少年的成长,树立青少年自我独立和发展意识,只有帮助其自身真正坚强起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唤醒孩子自身巨大的潜能,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和道德素质,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生活的强者。

    其次,加强青少年的性教育。近年来,由于受到西方自由观念和各种黄色文化的影响,婚前性行为、少女怀孕、坠胎、青少年卖淫嫖娼、犯罪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当前中国青少年性教育存在很大的问题与困惑。尽管学校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越来越重视,但长久以来,学校对性教育方面仍是采取保守态度,普遍存在以说教的形式单调的向学生灌输生理和性卫生知识,而对于性心理、性道德、性行为和两性关系则基本忽略,敏感的两性问题更是避而不谈。在决大多数乡村,学校性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而不少家长仍受传统文化影响,在子女面前对性问题讳莫如深、采取蒙昧政策,不重视、不关心子女的性教育。有的家长自身也缺乏性知识,缺乏对性教育的正确认识,更无须谈教育子女。为了孩子的成长,父母必须冲破传统禁忌,以平常心对待性问题,与子女建立信任的情感,引导他们正确的对待两性问题。学校也要加强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三位一体教育,重视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知识的传授,采取多种方式,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性教育理念深入人心。

再次,相关部门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法律部门定期派员到学校进行普法教育,加强心理辅导,提供相关案例做反面教材,用这些惨痛教训引导学生,少走弯路;妇联、居民委员会等部门设立相关救助机构,对怀孕并无处倾诉的女孩进行心理安慰、具体指导;各工矿企业在本企业内成立妇女组织,与政府等相关部门形成横向保护网,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8岁未婚妈妈杀婴案昨日审判 获刑三年十个月

2014年09月06日 09:37
来源:东南网

 

原标题:厦18岁未婚妈妈杀婴案昨日审判 获刑三年十个月

东南网9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刘小冰 通讯员 飞扬 付臻 文/图)上周,导报报道《18岁的她竟把亲生婴儿杀了》,记录了未婚妈妈晓英(化名)亲手持刀捅死孩子的悲剧。

昨日,未婚妈妈杀婴案第二次开庭,海沧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宣判,一审判处未婚妈妈晓英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庭审现场 “愿意受罚 不再上诉”

昨天上午9点10分,家事法庭的主审法官步入法庭,随后,晓英被法警带到被告人席位上。

旁听席上,坐了许多记者,还有晓英的堂姑等几名亲戚坐在第一排。不过,晓英的父母没有出现。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晓英始终低垂着头,两只手放在背后,紧紧地握着,显得略微紧张。

当法官宣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时,晓英没有太大反应。不过,她的亲戚听到判决结果时,有人落泪,有人眼眶泛红。

宣判结束后,在法庭外,晓英接受了导报记者的采访。在法庭上没有流泪的她,庭后却哭了。她说:“我不上诉,我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我应该接受惩罚!”

随后,她又主动对导报记者说:“我错了,不管判我多少年我都接受。我现在很后悔,后悔自己把亲生骨肉给杀害了!”

焦点争议 应该严惩,还是宽容?

晓英捅死亲生婴儿一案,经导报报道后,多家网站转发,引发诸多网友热议。

网友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网友对其杀子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怒,认为必须严惩,另一些网友则认为晓英是个可怜的母亲、无知的女孩,应该对她宽容,给她一个悔过自新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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