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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男生揭露火车站骗局被殴 诈骗罪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大连刑事律师  

浙大男生揭露火车站骗局被殴

火车站客流量大,是许多行骗人员钟爱之地。因看不惯这些诈骗行为,浙大男生火车站揭露“3元”骗局被骗子辱骂掌掴。事实究竟如何诈骗行为如此猖獗,诈骗罪又应如何界定

10月5日凌晨,浙大学生王杨(化名)乘坐的D933次列车从广州南出发抵达杭州东站,刚走出站就遇到了“3元”骗局。想起两年前在杭州东站的同样遭遇,王杨决定在出站口揭露这些骗子的丑恶行为,结果被恼羞成怒的行骗人员殴打在地,头部缝了三针。

事情发生3天后,打人的诈骗女子已被警方控制,通过王杨的现场辨认,确认是当天涉事人员。目前该女子已经被铁路警方控制,另外几个相关涉事人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3元骗局”的行骗人员多次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如果有证据证明行骗数额达到了该地(杭州)的数额标准(4000元),则其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同时,行骗人员殴打王杨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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