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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美容院查获 翻倍出售假药牟取暴利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大连刑事律师  

无资质美容院查获

北京晨报近日从警方获悉,针对高档公寓、写字楼内美容场所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瘦脸针等假药的情况,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会同相关部门在为期一周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检查整治美容场所10余家,查验药品20余种共计1500余盒(瓶),美容器械15种300余件,破获销售假药案4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

从警方了解到,有市民反映,在一些高档写字楼内藏有一些没有资质的美容院,为顾客打瘦脸针。警方经过前期摸排,成立专项组。2月22日,专项行动组在对朝阳区某写字楼内一美容院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不但没有正规经营资质,且对顾客出售的药品中,有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瘦脸针也就是美国“BOTOX”等多种假药。环食药旅总队立即会同朝阳公安分局开展工作,将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的嫌疑人高某某、朱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尚未使用的美国“BOTOX”假药。

经查,高某某交代,两人自2016年10月起,租用朝阳区某写字楼私自开办美容院,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等形式,招揽购买瘦脸针的客户。在以每瓶千余元的价格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美国“BOTOX”假药后,再加价数倍出售。经讯问,二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此外,了解到,在行动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在对朝阳区另一家美容机构检查中,又抓获一销售美国“BOTOX”假药的嫌疑人娄某,并起获大量假药。经查,娄某自2016年中旬起,开始私自从事销售瘦脸针行为。其在通过网络获取有客户需求后,以千余元的价格非法购买美国“BOTOX”假药,再加价数倍卖给客户。现娄某已被刑事拘留。

据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销售的保妥适“BOTOX”,未经批准进口、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以假药论处。今年3月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涉案药品认定为假药。因此,上述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高某某、朱某某以及娄某三人,均违反了《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翻倍出售假药牟取暴利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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