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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索他人钱财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2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寻衅滋事

多次强索他人钱财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关键看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否特定 

  案情:2008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祝某遇到罗某,以罗欠其20元赌债为由,强要罗300元钱,罗不从,祝即对其拳打脚踢,逼迫罗拿出现金240元。同年5月26日,祝某乘张某的“摩的”回家,到达目的地后,祝某不但不付“摩的”费,还强逼张“借”他20元钱,张不从,祝即对张进行殴打,并用砖头、洋铲等工具追打张,后被他人劝阻制止。

  分歧意见:本案中,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祝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主观上祝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客观上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主观上祝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的祝某明显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这种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人身强制的犯罪手段,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寻衅滋事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最显著的特点。本案中的祝某对罗某拳打脚踢,逼迫罗当场拿出现金的行为具备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又因为抢劫罪一般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所以祝某实施的第一起抢劫为抢劫既遂;祝某实施的第二起抢劫,因为当场未抢得财物,且无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情形,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第一种意见错误理解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而本案中的祝某在主观上明显表现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并且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侵犯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本案中的祝某在客观上表现为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地也不属公共场所,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综上,祝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定抢劫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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