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逃跑怎么办
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经常发生潜逃的情况。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决定的办案机关。办案机关接到报告后会尽快查明逃跑的原因,之后会没收保证金或处罚保证人,并对在逃人员进行通缉。对被害人来说,应当协助侦查机关发现在逃人员的线索,然后通知侦查机关。
二、法律规定
《高检规则》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犯罪嫌疑人逃跑警方可以通缉他们,直到抓到他们为止,在这时候受害者不能太过于紧张,也不要给警方太多的压力。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逃跑的情况要找律师来帮助自己去解决它,在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解决。
一、网上追逃算采取强制措施吗
网上追逃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网上追逃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所以,网上追逃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追逃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追逃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故追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