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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2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故意杀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内容有哪些,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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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故意伤人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束,人民检察院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讼诉,通过法院审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进行辩论,人们可以注意到检察院在开庭前都会宣读一份故意杀人罪刑事起诉书,故意杀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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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起诉书范本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刑诉[2014]XX号


  被告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0323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XX县人,住XX县XX镇 XX社区X组X号。 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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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4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 4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陈XX认识,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初张XX与陈XX共同出资以按揭方式购置了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 2012年8月经陈XX要求,张波将挖掘机经营权全部移交给陈XX。2013年3月陈XX要求与张波断绝关系,张波便要求陈XX归还二人自认识后所购物品、所花现金、挖掘机股份及按揭款等相关费用,遭到陈XX拒绝。2013年6月8日下午,陈XX约见张波要求其归还所借用小车,并邀约两个朋友劝解张波与其断绝关系,被张波误以为是陈XX找人威胁自己。当天下午张波在XX县城XX路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时许躲藏到陈XX家五楼楼梯口处等候陈 XX,欲当着陈XX父母的面将二人的经济纠纷说清楚并要回挖掘机的股份。当晚23时许,张XX将正回家开门的陈XX拖入房内,并将房门反锁,正在室内的陈母罗XX上前拉扯张波,陈XX顺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张XX抓住,张XX遂拿出其所购水果刀连续戳了罗XX两刀,同时将陈XX手中的刀夺下,持所夺的刀向陈XX全身乱戳。期间罗XX上前拉扯,也被戳中数刀。接着张波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了罗XX后脑一刀、陈XX脸部一刀。后因警察赶到,张 XX持菜刀自杀未遂。


  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因锐器伤导致颈内动脉破裂、上颌动脉断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罗XX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陈XX、张XX等人的证言,抢救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菜刀、水果刀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X月X日



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整理了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供您参考与借鉴。



  湖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1999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荆门市东宝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10年8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党工委书记、东宝区**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9月至案发任荆门市东宝区**党工委书记、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00年至2015年,在担任荆门市东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荆门市东宝区**局局长、**局局长、**局局长期间,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项目资金申报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代某某、苏某某、向某某等十六人所送现金31.5万元,购物卡0.9万元,手机一部,款物合计32.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 2000年下半年,荆门市东宝区某某镇政府决定对**河道进行整治,实施修建河道挡土墙工程。代某某得知这个消息后,找到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被告人袁某某,表示想承接此工程,袁某某表示同意。2000年9月,代某某借用荆门市**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此工程竞标并中标,合同总造价20万元。代某某为了感谢袁某某在其承接工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为在以后工程款的拨付和结算上得到袁某某的关照,于2000年下半年、2001年春节前和2001年上半年先后三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被告人袁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2. 2006年9月,荆门市东宝区**局下属的荆门**公司因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债务,东宝区**局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将**公司位于荆门城南新区的一块土地予以转让,以筹措资金清偿债务。时任东宝区**局局长的被告人袁某某将此信息提供给荆门市**公司的股东代某某,代某某与该公司股东苏某某、段某某商量后,三人决定合伙购买该宗土地。经协商东宝区**局与代某某等三人达成该宗土地的转让协议,代某某等三人并按协议先期支付了7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该宗土地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代某某等三人一直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09年,东宝区政府决定收回该宗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为此,代某某多次与东宝区**局协商该宗土地的处置问题,在袁某某的关照下,东宝区**局与代某某等人达成协议:除退还70万元本金外,另外再给予代某某等人80万元的补偿,共计150万元。东宝区**局于2009年8月将150万元全部支付给代某某等人。在上述期间,代某某等人为感谢袁某某在购买及处置该宗土地的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自2006年9月至2009年上半年先后14次共同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9.7万元。袁某某收受上述现金后除上交本单位纪检部门3.8万元外,其余5.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 2008年上半年,东宝区政府决定将此前由东宝区**镇主管的**大市场收归区**局主管。同年下半年,该市场内部职工以租赁经营该大市场屠宰场的苏某某缴纳的租赁费过低为由,要求解除苏某某与该大市场的租赁合同。为此苏某某找到时任东宝区**局局长的袁某某,请求予以关照。袁某某即安排分管副局长邓某某、商贸科科长朱某某协调解决此事。在袁某某的关照下,苏某某继续按原合同缴纳租赁费,一直经营至2013年该市场被拆迁。为感谢袁某某的关照,苏某某自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先后五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所收现金袁某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4.2009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东宝区**局局长、东宝区**局局长期间,湖北**肥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东宝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专项资金5万元;2009年9月,该公司又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万元;2010年,该公司又申报并获取湖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57万元;2012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00万元。为感谢袁某某在上述资金申报过程中提供信息及项目申报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以拜年名义,先后四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2.1万元。上述所收现金袁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5.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东宝区**局局长和**局局长期间,荆门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万元;2010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东宝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专项资金10万元;2011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湖北省磷化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60万元;2015年,该公司以年产3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砌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并获取中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资金518万元。为感谢袁某某在上述申报项目的信息提供、申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钟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6年春节以拜年名义,七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xx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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