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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1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未遂

案 情
    某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抢劫他人财物之恶念,遂携带水果刀窜至某市中学门口物色目标,伺机抢劫作案。当女教师张某一人从学校出来步行回家时,李某即尾随张某至僻静处,持刀威胁张某逼其交出钱财。张某奋力挣脱并逃跑,李某立即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李某见有一包东西从张某身上掉下,捡起一看,是一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张某教师证等财物,李某“捡”到钱后,不再追赶。当晚,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张某陈述其钱包是因惊恐万分、在跑动中失落的。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李某犯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引起张某跑动,最终达到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不但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取得了对方财物,属已完成犯罪,应构成抢劫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时,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当场劫得被害人张某的财物,虽然在后来追赶过程中最终“取得财物”,但财物并非对方“被迫交付”,仍属未完成抢劫犯罪,应构成抢劫未遂。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理论通说,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强取”他人财物。所谓“强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的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将对方财物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通常的理解是,使对方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取得对方财物。在本案中,钱包是被害人张某“无意”中失落的,而后被李某“捡”走。因为,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的事实看,当时张某不知道自己钱包掉了,更不知道钱包被李某“捡”走,其到了家中才发现钱包已丢,故本案并不存在张某基于李某实施的暴力或追赶而生恐惧,从而被迫交付自己财物这一事实,李某在对方财物失落的情况下,进而取得对方财物不符合“强取”的本质特征。

    本案与一般抢劫未遂案件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李某在抢劫未遂的同时,又取得了对方财物,似乎其犯罪目的已经得逞,按未遂处理有点不能自圆其说,这也是引发犯罪形态争议的主要原因。确实,主张本案以抢劫未遂定性的风险在于,它的确给人造成了无视“取得对方财物”这一情节的存在或者没有对这一情节进行相关刑法评价的感觉,但这仅仅是一种误解和错觉,因此有必要予以讨论、说明。笔者认为,本案中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只是表明后面的取财行为具有“和平”取财的特征,离“强取”尚有距离,但不等于承认李某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当时的情况,从李某的主客观行为要件分析,对其“捡”到财物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应以侵占行为定性为妥。当然,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对侵占罪的追究则是另外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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