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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证据如何收集与审查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收集证据

故意伤害案件证据如何收集与审查

2011-07-13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208

金石 
 

    故意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诉和审判环节因存疑作无罪判决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笔者对近几年甘肃省检察院审查的37件故意伤害案进行分析,从公诉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理念陈旧,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业务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有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证据知识匮乏,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有的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收集证据,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则无关紧要。

    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如甘肃省院检委会审议的37件故意伤害案,有12件中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故意伤害案件中均无显示。

    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

    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忽视对鉴定结论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鉴定结论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置鉴定结论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解决对策

    1.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起诉服务;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证词)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取证,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2.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要注意程序合法,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讯问)制作笔录。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3.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审查关键证据,力求个案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过程中,无论是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还是从案发的前后顺序着眼,均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上,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刑事技术鉴定对于案发时间的阐述以及相关刑事技术性文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上,把握精确的犯罪时间、地点,找准确切的犯罪主体,解析案件事实,固定作案工具,甄别医学鉴定,使整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形成一个客观真实的链条。为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重点审查与分析被害人陈述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及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必要的指纹、足迹、血迹鉴定等。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完善相关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力度,必要时,在一些大要案件的侦破中,检察机关可依法介入,保证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到相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制发故意伤害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对收集、审查证据的标准予以分解和细化。在侦查机关的量化考核制度中规定侦查人员的相应责任,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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