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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过程中骗吃骗喝所产生的花费应该如何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认定诈骗

诈骗过程中骗吃骗喝所产生的花费应该如何认定

2014-11-10 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52

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犯罪中,我国目前刑法都不承认非财产性利益是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在贪污贿赂行为中,如果对象是非财产性利益的,都不按犯罪处理。贪污受贿罪如此,诈骗类行为中恐怕同类如此。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骗吃骗喝行为,目前还处于刑法的评价的真空状态,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如果强行按照犯罪处理必然引发数额折算上的困惑,目前无论按照哪种计算方式都不可能达到实质的公平。

当然,在骗吃骗喝过程中如果伴随性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可以按照犯罪处理。例如,接受被害人其他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出现招摇撞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行为是可以加以刑法评价的。可以对“骗吃骗喝”等导致被害人发生数额较大的支出的伴随性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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