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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税款,贪污罪如何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税款,贪污罪如何判刑

1995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魏某某、陈某、张某某在担任四川省巴中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和会计职务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对已征收超计划的税款暂缓入库并侵吞公款,涉及金额高达800余万元。2001年,由于职务变动,由被告人曹某某担任四川省巴中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被告人曹某某上任后,仍然延续前局长贪污腐化的风格,先后到被告人李某处借用滞留税款93万元,用于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陈某等三人截分未入库税款120万元。经统计,截至2005年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某、魏某某等四人先后侵吞税款和公款达15022866。39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个人获赃款10542285。80元;被告人魏某某个人获赃款209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个人获赃款5万元,挪用公款9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个人获赃款1405580。59元。该起案件震惊四川全省,成为巴中市建国以来数额最大的贪污巨额税款案。

此外,2005年2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驾车行驶途中撞伤受害人黄某某、喻某某,尤其严重的是从受害人黄某某身上压过,并将其拖出20米远,直接导致黄某某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李某、陈某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随后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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