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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基本区别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非法集资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第二、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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