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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的常见手段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集资

集资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近些年来,犯罪分子抓住大家都想发财但苦于没有门路的心理,编造各种虚假理由,许以超出银行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高额利息,采用各种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本质上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用新集资贷款归还旧集资贷款。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其罪行即将暴露或已经暴露即携款逃跑,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受害者损失惨重,公安机关虽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难以追回损失,极易引发集体上访、闹事事件,影响和谐警民关系,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蕴藏着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集资诈骗案件中的几种常见手段:

1、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形式组建“金字塔”式的成员结构进行集资诈骗。利用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就是以发展会员为名义,要求入会人员必须以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几倍的价格购买公司产品,然后从商品额中给会员提奖,且需要发展下线,可从被介绍会员购买的各类商品款中给予一定的提成,会员缴纳会员费,以后再逐期返还。依次类推,则会员越来越多,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成员结构。利用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本质,就是骗取下线会员的钱财,因而一旦塔底的会员不够足够的数目或没有新的会员加入,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众多的下线就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2、以联合经营公司或共同开发某个项目为名,以巨额利润诱骗骗人们参加集资。2003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中美资产解冻的民族”大业为名,向刘某某、罗某某提供伪造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公告》国令字3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中国务字【2002】0018号,并承诺:投入1万元每年回报5000元的利息,等到“中美资产解冻的民族大业”成功后,投入1万元就能得到20万元的回报,投入5万元以上的能得到360万元的回报。先后多次向刘某某和罗某某筹款200余万元,已被肖某某分别交给5个上线和自己挥霍。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刘某某的宣传鼓动下,四处游说,向一些不明真相的离退休老同志、文化程度不高的妇女积极筹款,承诺支付回报比例:开始是1比1,后来是1比3、1比5,最后涨到1比10,以借款的方式分别向玉某某等59人共筹得资金223.59万元,之后将筹款全部汇给肖某某。

3、个人以重利相邀进行集资诈骗。所谓个人以重利相邀进行集资诈骗,是指公民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许诺以丰厚的还本偿息相引诱,利用公众急于致富的心理,吸收公众投资,从而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通过兑现承诺的高利息或回报,使这些人坚信后,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犯罪分子的宣传工具,并帮助使其犯罪更容易得逞。而结果受骗的人大多是这些人的圈套圈亲戚、朋友、同学、同事。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犯罪嫌疑人玉某因赌博欠下20余万元的赌债,为偿还赌债便以借款的形式进行诈骗,以做生意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43人73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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