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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构成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诈骗罪

《李某不构成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检察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父亲李朝文的委托,并经过李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会见了李某,限于无法阅卷,仅依据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与公诉人商榷。

 

一、案情:

李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承包5个大棚,目前每个大棚价值约15万元,是李某婚前个人财产。

李某与于丰(音)借款25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大棚(未注明个数)。

 

二、与华娟签订大棚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李某依然拥有4个大棚,价值60万元左右

李某5个大棚已经卖了一个大棚,还剩余4个大棚。李某与华娟签订转让一个大棚合同,转让价款15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华娟未支付15万元给李某。

李某也没有明确告知华娟将15万元给任何人。

与华娟签订大棚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

 

三、辩护人认为,李某无法按期还款,只是民事违约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

    李某剩下的4个大棚,价值60余万元。即使李某无法偿还于丰的25万元借款,于丰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利用抵押权偿还借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对公民错误实施拘留、逮捕的,做出错误拘留、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目前,中央三令五申要依法治国,希望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审视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谢谢!

 

                               2014年8月22日

 

 

 

 

 

 

 

 

 

《鞠东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意见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检察官:

本所接受鞠东东母亲耿秀风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会见了嫌疑人,限于无法阅卷,仅依据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与公诉人商榷。

一、案情

律师经会见鞠东东,了解到他的全部行为:

2014年2月6日,鞠东东带领司机(姓王)和雇工(姓朱)三人拉货,发现一辆红色轿车跟踪。在案发地停车后,鞠东东让司机先开车回厂,自己带着雇工质问红色轿车司机(邹鹏)为何跟踪在看到邹鹏对其不予理会并拨打电话时,鞠东东坐在车机关盖上撒尿,并让雇工用钢筋别住后轮。

后邹鹏和于昊东没有亮警官证并殴打鞠东东,其父亲赶到后将推开二人将鞠东东拉起。

二、鞠东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鞠东东的供述,他本人根本就没有殴打邹鹏和于昊东。他只是坐在车机关盖上撒尿,并让雇工用钢筋别住后轮。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肢体动作。

三、围观群众看到邹鹏和于昊东没有亮警官证并殴打鞠东东

案发经过系鞠东东一人陈述,虽然辩护人无法得知是否存在其它证据,以及邹鹏和于昊东伤情。但是鞠东东家属高惠在2014年3月3日(律所接受委托之前),自行寻找目击证人并录音证明邹鹏和于昊东根本没有亮警官证,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四种法定情况作了详细阐明。

辩护人认为,鞠东东的行为不属于四种法定情形。

希望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审视鞠东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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