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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强奸

刘某某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刘秀芝(被告人刘某某姐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某某强奸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性器官插入被害人体内没有足够的证据;

3、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定罪部分: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形态属于未遂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成年女性强奸罪既遂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本案关于犯罪过程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首先分析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先后两次陈述中关于‘插入’的描述不仅违反常理,而且与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接着他用两只手摁着我的手,来亲我的嘴和脸,后又用一只手摁着我,另一只手来脱我的裤子,将我的裤子推到大腿根下,又将他自己的裤子退下,将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3、4分钟后,他就射精了

在被害人挣扎的前提下,刘某某仅凭一只手,按照常理是不可能脱下被害人的裤子的。

同时,公安机关问被害人:“将你的裤子退到你的大腿根处,他的阴茎能插入你的阴道吗被害人答:能,他插了两下后插进去了。

裤子退到大腿根处,离私处仅有不到十公分的间距,在这样情况下,被告人根本不能插入被害人体内。

最主要的一点是,被害人陈述刘某某在她的体内射精了,但是根据(大)公(司)检(DNA)字【2013】241号检验文书,被害人阴道、家中床单、卫生纸均没有检验出精细胞。

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均是很稳定的供述自己由于生理原因,生殖器官在没有接触被害人身体任何部分的情况下就发生早泄。结合(大)公(司)检(DNA)字【2013】241号检验文书,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

被告人刘某某想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双方的生殖器官一直没有接触,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仅仅停留在“强行”阶段,符合法律规定的未遂状态。

 

二、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刘某某与被害人平素关系较好,一时控制不住犯罪,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造成。

 

三、 本案为被告人刘某某一时冲动性犯罪,非蓄谋性犯罪,主观恶性小

本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恶性强奸案件,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纵观全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受害人的身份和行为来看,本案发生有其特殊性,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平素关系很好,已经超出正常的邻里关系。而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仅仅是抱着玩玩的想法,希望能够与王某发生关系,正是在这种不纯正思想的指导下,触犯刑法。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见色起意类型和无特定犯罪对象的强奸案件。

 

四、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对其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 被告人刘某某的侵害行为没有给被害人王某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在整个侵害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王某存在小幅度的反抗,但被告人刘某某始终没有采取恶劣的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王某严重的伤害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殴打或者恐吓被害人王某,更没有采取其他恶劣的暴力手段,而仅仅是实施了发生性关系所需要的必要的强制手段,其侵害行为较纯粹的暴力型强奸犯罪要轻的多。

 

三、量刑建议

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因此,辩护人建议量刑起点为三年。

2、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其它加重情节,基准刑为应该确定为三年。

3、被告人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3-1)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调节比例为10%;

(3-2)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刘某某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行为,而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也未造成王某任何伤害,因此,请求法庭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减轻处罚40﹪。,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想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但双方的生殖器官一直没有接触,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也仅仅停留在“强行”阶段,请求在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下对其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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