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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明朗,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及重新鉴定的关键所在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明朗,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及重新鉴定的关键所在840 2008年某月某日,在昌平区某镇某村西南一条东西水沟内发现男尸,经过工作,死者系某村某人,为查明死亡原因,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案情经过:2008年某月某日,在昌平区某镇某村西南一条东西水沟内发现男尸,经过工作,死者系某村某人,为查明死亡原因,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原鉴定经过尸表检验:

 

在头面部:左眼外上方有1.9X0.9CM类三角形皮肤挫裂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伤钝。

 

被腰部:左肩胛骨上角处有5X0.4CM表皮划伤。

 

四肢部:左大腿下段及膝关节处见皮内出血。右大腿上段外侧有5.5X3.5CM皮下瘀血。右大腿中段外侧有0.7X0.2CM、0.6X0.3CM皮内出血。

 

原鉴定解剖检验:

 

冠状切开头皮,暴露颅骨,见左侧颞肌有2X1CM条状出血,双侧颞骨岩出血。

 

左腋前线处4、5肋骨骨折。

 

剪开胃壁,胃内容物约300ML、呈食糜状,尚能分辨出有鸡蛋等物,有酒精气味。

 

据此分析结论:

 

系生前溺水死亡。

 

据此,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以下疑点,尚未解释清楚。

 

第一点,死者身体所受伤害是否是其致死原因抑或诱因所在。

 

既然在死者头面部,左眼外上方有1.9X0.9CM类三角形皮肤挫裂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伤钝。且冠状切开头皮,暴露颅骨,见左侧颞肌有2X1CM条状出血,那么按照正常的法医学实践来看,一个人如果是溺水死亡,不会出现上述症状。

 

死者左眼上方所受钝伤既然不是陈旧性伤痕,在分析意见中表明符合钝性物质作用形成的特点,那么这处骨折按照鉴定结论一定就是外力所致,那么是否是致使其死亡的原因所在,抑或由于外力所致使其产生昏迷在先溺水死亡在后法医鉴定结果在鉴定书中对此没有提及,存在疑点。

 

第二点,在死者被腰部存在划伤、四肢部存在皮内瘀血,不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是否系死前被外力殴打所致,尚存在疑点,不能合理排除。且在鉴定书中分析意见对此没有丝毫提及,鉴定结论存在瑕疵。

 

因此,再次提及在死者被腰部——左肩胛骨上角处有5X0.4CM表皮划伤。四肢部——左大腿下段及膝关节处见皮内出血。右大腿上段外侧有5.5X3.5CM皮下瘀血。右大腿中段外侧有0.7X0.2CM、0.6X0.3CM皮内出血。希望在再次鉴定中对此有所体现。

 

第三点,在死者左腋前线处4、5肋骨骨折,在分析意见中表明符合钝性物质作用形成的特点,那么这处骨折按照鉴定结论不难得出就是外力所致的结果,那么不能排除死者在死亡前受到外在钝物的撞击抑或击打的嫌疑。

 

第四点,依据鉴定报告来看,死者为赤足,且在足部未检见异常,这与事实不符,也以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

 

依据案发现场来看,在水沟内发现死者,在9月25日,据此六、七里地外地里发现了死者的电动车,在距电动车38米处,发现死者的鞋,两只鞋距离8米远分开放着。也就是说死者要在存在庄稼及荆棘的地里,赤足行走至少六、七里,而足部没有任何划伤及其他伤痕,这与是事实不符,鉴定结论对此没有提及,也足以说明鉴定结论有不完善的地方。

 

需要提及的是,就尸检报告来看,既然在死者头面部,左眼外上方有1.9X0.9CM类三角形皮肤挫裂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伤钝。且冠状切开头皮,暴露颅骨,见左侧颞肌有2X1CM条状出血,那么按照常理分析,既然死者头部左侧受到伤害,符合钝性物质作用形成的特点,死者大脑左半球有出血的可能性较大,

 

可是尸检结论显示:死者液化的脑组织流出时右半球处红染、左侧半球处呈类褐色,据现有条件分析,大脑右半球有出血的可能性较大。

 

两者存在一定的疑点,抑或说是矛盾之处,鉴定结论没有进一步剖析,那么是否死者大脑右半球是否受到外力的非钝性物质的伤害,抑或某种外因引起大脑右半球脑出血,至今不能合理排除。

 

最后需要说的是,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生前溺水死亡,而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为:死者颞骨岩部出血、双肺水肿及血岛形成、颈椎前筋膜出血、右心内膜及瓣膜红染,脾脏皱缩,均系溺死征象。但是仅仅依据此得出死者系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的。

 

需要提及的是,死者头部伤害是否是其致死原因抑或诱因所在。这是至关重要的。在死者被腰部存在划伤、四肢部存在皮内瘀血,不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是否系死前被外力殴打所致,尚存在疑点,不能合理排除。且在鉴定书中分析意见对此没有丝毫提及,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在死者左腋前线处4、5肋骨骨折,在分析意见中表明符合钝性物质作用形成的特点,那么这处骨折按照鉴定结论不难得出就是外力所致的结果,那么不能排除死者在死亡前受到外在钝物的撞击抑或击打的嫌疑。依据鉴定报告来看,死者为赤足,且在足部未检见异常,这与事实不符,而这些在鉴定结论中都没有提及。

 

此异议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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