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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关于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常见问题及原因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

《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常见问题及原因》

    法医文证,主要是一些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与医学和法医学相关的鉴定书、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证明书、临床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检察机关所遇的法医文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法医学鉴定书。也可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以及在控告申诉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中获取的其他相关材料。涉及到法医文证的案件,在整个检察业务工作中占有相当重的比例。检察机关的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随案的原法医鉴定结论的审查。因对法医文证审查不细,导致案件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法医文证加以认真细致审查、全面加以分析论证,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检察机关的工怍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都参与每一个案件的调查取证,所得到的法医文证多是由其他部门处理后的二手材料。审查这类案件时,应注重一定方法和技巧。笔者就在审查法医文证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作几点规纳,并谈谈自已的体会和看法。

 

    一、 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见的常见问题

    1、结论错误

    结论错误是指鉴定人对某些具体事实、具体问题认定错误。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部分是鉴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的错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工作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2、结论含糊不清

    法医鉴定结论是定案依据,要求准确、科学、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如“心力衰竭死亡”、“自杀可能性大”、“倾向他杀致死”等。这些含糊不清的结论都不应做为法医鉴定结论出现。

 

    3、结论根据不足

    鉴定结论,是以“检验所见”和“分析说明”作为客观依据。因而,要求鉴定结论的依据必须充分、客观,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鉴定依据不足,就会造成认定事实错误,甚至导致结论错误。

 

    4、论点缺乏论据

    论点要有论据支持。法医鉴定的论据在于检验部份(包括法医检验和临床医学检查)。鉴定书的检验部分必须详细、客观描述检验所见。如损伤或暴力痕的形态特征与客观征象、病理改变和组织学检验;提取检材的化学、物理检验等都应全面、真实记录,以便作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鉴定书缺乏或忽视这项内容,。如只写某个部位有“钝器伤”或“锐伤”、“勒沟”,“扼痕”,“生前落水”或“死后落水”,而无相应损伤特征描述或检验所见记录。在检验部分没有提供客观依据而作出的判断或认定,无法确定其结论正确与否。

 

    5、损伤与死因关系认定错误 .

    损伤与死因的关系,是十分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定罪和量刑,因而必须慎重判断。损伤与死因关系,一般分为:(1)损伤直接导致死亡。多为绝对致命伤,如生命重要器官遭到破坏或受压以及出血性休克等;(2)损伤当时未造成死亡,而死于并发症。如损伤并发感染或引起中毒性休克等。(3)损伤促进原有疾病恶化而死亡。 (4)较轻微的损伤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有时可能是原有疾病引起死亡的诱因。

 

    6、检验不细导致结论错误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检验是否全面细致。不细致的检验,难以获得丰富的客观依据。

 

    7、其他问题

    鉴定人的资质、获取鉴定资料的程序、引用结论条款、文书编写等过程中都是容易出现错误或失误的环节。

 

    二、 问题出现的原困

    就上述在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见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引用临床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依据,由于医生误诊而使鉴定失误。鉴定人没有对整个伤或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全面了解,结合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临床诊断是否准确、是否与伤或病发生发展过程相吻合进行研究。如一男青年因纠纷被他人用酒瓶砸伤头胸部,致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即自行到派出所报案先后自行到乡、县医院就诊,并详细陈述了事件发生经过,自诉昏迷三十分钟。乡、县医院都作出了“脑震荡”、“脑挫伤”的诊断,住院治疗二十余天。某鉴定单位就直接根据临床诊断作出为“轻伤”的结论。

 

    2、不能正确把握医疗单位门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的含义和三者之间的区别,单方面引用门诊诊断、入院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而致鉴定失误。凡经过住院治疗的鉴定对象,都经历了门诊、入院、出院三个环节(单纯在—诊治疗者除外)。不同时期的同一病人的伤或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医生对同一伤或病人的伤(病)情描述和看法可能也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诊断结果。要知道的是:门诊医生的诊断,是在没有详尽的观察和检查的情况下对某一伤或病的初步印象;入院诊断可能比门诊一诊断相对准确多但必竞不是最后的结论。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讲这两种诊断是不够准确的结论,不能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只有通过在详尽的住院观察、各种辅助检查、手术探查后而作出的最后诊断结论——出院诊断最为准确,可以作为法医学鉴定参考。

 

    3、遇涉及几级或多个医院诊治的鉴定对象,不综合各家材料分析研究,过于相信某个单位而忽视初诊医院原始检查情况,不考虑各医疗单位的技术水平差异而导致鉴定失误。如一被木棍击伤右大腿、小腿致右股骨、胫腓骨骨折病人,当地医院发现有休克(疼痛、失血性),经抢救后送上级医院检查时只存在股骨和胫腓骨骨折。最后以骨折痊愈出院。对这个案例,如果只考虑上级医院的诊断意见,忽视当地医院诊治过程就可能把“休克”遗漏错定为轻伤。

 

    4、单凭病历材料定性,不结合案情,不对鉴定对象进行检验(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将病历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与法医学检验相印证而致鉴定失误。从法医学角度讲,临床病历提供给我们的情况是不详尽的,往往是达不到鉴定要求。如对损伤性状、分布特点的描述,由于所处角度不同,法医和临床医生的描述重点就不同。同时,还可能因医务人员技术问题而出现错误的结论或描述。也可因某些医务人员医风不正而提供虚假的病历证明、检验报告、×光片、CT片等。我们在作法医学鉴定时,不结合案情,不对鉴定对象进行必要的检查,仅仅依靠病历定性是相当危险的,像这样来作出的鉴定就难免不失误。

 

    5、由于索取收集病历材料的方法不当而导致鉴定失误。进行法医学鉴定前,病历材料索取收集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工作。正确的收集方法是由鉴定人或者是会同案件承办人一道去医疗单位收集。如果仅由案件承办人去收集,可能存在收集不全的问题。在一些单位,更有甚的是从鉴定对象手中直接索取,通过这种方法索取的材料的真实性就可想而知。笔者单位在审查一抢劫案时,就曾遇嫌疑人之父提供了某司法精神病鉴定组教授签发的该嫌疑人有“精神发育不全”的医疗证明,要求不与起诉。虽经查明该证明系伪造,但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的后果。

 

    6、收集病历材料不全面而造成鉴定失误。这种现象在基层较为普遍。只注重结论,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以至于在作鉴定分析时,无法用充分理由来证职结论,使人难以相信所作结论是否成立。

 

    7、对病历材料审查不认真而造成鉴定失误。鉴定人在作鉴定之前,对收集的病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是进行鉴定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收集索取的方法是否得当、是否真实可靠、原诊断是否成立、有无遗漏、误诊,记录书写是否全面准确有无错误等,否则鉴定就会因此而失误。如一青年左、右臀部同时被杨x、张XX各刺一刀,杨x刺的一刀经左臀进入盆腔后使乙状结肠穿孔,出院时由于医生笔误写成右臀一刀进入盆腔使己状结肠穿孔。原鉴定人就由于没有认真审查出院记录及诊断,与手术记录是否相符而将张XX这一刀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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