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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

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业务,是最完整体现律师执业特征的一项业务。现代律师制度出现在四百多年前的英国,其出现的目的即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基本的公民权,是打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反抗封建专制的旗帜诞生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是个人,是看不见的巨大的群体下的个体,不仅为人之任何状态下的最卑微状态且是最无力自保的状态。这时候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也就因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而诞生了:“在被法庭判令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辜的!”这是人类走向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无罪推定!因为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使人类法制文明向前迈了一大步,而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也增加了很多。于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自我保护,从即时起就一直是律师们在探讨的一个问题。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依法进行辩护。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律师提前介入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越大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自我保护成为律师业务开展和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的自我保护意义有几个方面:首先,保护好自己,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进行刑事辩护;其次,自我保护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律师严格自律,提高办案质量;第三,律师有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明显大于民、商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其他业务律师,这不仅因为刑事案件涉及严重的罪与非罪的问题,更重要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勿庸置疑;自由权也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所谓自由无价。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就表现的最为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律师提前介入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越大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自我保护成为律师业务开展和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的自我保护意义有几个方面:首先,保护好自己,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进行刑事辩护;其次,自我保护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律师严格自律,提高办案质量;第三,律师有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明显大于民、商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其他业务律师,这不仅因为刑事案件涉及严重的罪与非罪的问题,更重要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勿庸置疑;自由权也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所谓自由无价。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就表现的最为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成为漩涡的中心!

首先,刑事辩护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形成的,那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成为第一个律师应当着意防范的首要风险。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律师提前介入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越大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自我保护成为律师业务开展和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的自我保护意义有几个方面:首先,保护好自己,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进行刑事辩护;其次,自我保护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律师严格自律,提高办案质量;第三,律师有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明显大于民、商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其他业务律师,这不仅因为刑事案件涉及严重的罪与非罪的问题,更重要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勿庸置疑;自由权也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所谓自由无价。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就表现的最为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

我国的“无罪推定”诞生在四百多年之后的一九九七年!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刑诉法》的实施,才使“无罪推定”真正成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与此同时,律师的辩护工作风险不是减少而是加大了,究其原因,在程序上是因为律师提前介入(《刑诉法》96条);在实体法上,《刑法》增加了第306条,给律师下了一个“紧箍咒”。

1、律师首先要查清委托人的身份:如果是采取未羁押的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那应审核其身份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无误后再与其建立委托关系,进一步开展工作。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要搞清楚他或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能盲目轻信。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曾遇到过不少这种冲突:有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父母为其聘请我做其辩护律师,其妻又为其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该父母与儿媳双方矛盾积怨多年,互不信任,双方对案件处理及无罪还是罪轻辩护,一天一个指令地给律师施压,令律师在其中十分尴尬,也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该被告人本人和父母、妻子都不满意的结果!还有一起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一个被告人出现三个女人自称是他妻子向我了解案情。本律师经一一核实,这几个人都不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因经济利益,都想插手过问。类似问题,就应十分警惕。所以说,查清委托人身份,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这是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第一步!

2、全面了解案情: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是建立委托关系前后都要认真做的事情。比如违法嫌疑人被治安拘留,其家属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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