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8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8-1-5
【实施日期】2018-1-6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朝鲜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每12个月期间内,各国对朝原油(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过400万桶或52.5万吨。
对朝出口上述数量以外的原油须符合以下条件:安理会制裁委事先逐案审批认定仅用于民生目的、且与朝鲜核导计划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10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它行为无关。
(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暂停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2018年度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2375(2017)和2397(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2.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为朝鲜国民民生之目的,而且与创收支持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2375(2017)或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他活动无关。
3.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的企业须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样本见附件3)。
二、自朝鲜进口商品
在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部分粮食和农产品、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机械、电气设备和船只(产品目录见附件2)。在决议通过日(12月23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2018年1月22日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自2018年1月23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三、有关禁运产品详情见附件。
附件1
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对朝鲜出口商品税号
序号 |
禁运商品名称 |
参考税号 |
参考商品名称 |
1 |
铁、钢和其他金属 |
第72-83章 |
贱金属及其制品 |
2 |
工业机械 |
第84-85章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3 |
运输车辆 |
第86-89章 |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
附件2
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自朝鲜进口商品税号
序号 |
禁运商品名称 |
参考税号 |
参考商品名称 |
1 |
粮食和农产品 |
第7章 |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
第8章 |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
||
第12章 |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
||
2 |
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 |
第25章 |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
3 |
木材 |
第44章 |
木及木制品;木炭 |
4 |
机械 |
第84章 |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
5 |
电气设备 |
第85章 |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6 |
船只 |
第89章 |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本公告自2018年1月6日起执行。
2017年8月14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该《公告》已于2017年8月15日执行。
据悉,2017年8月14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0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已于2017年8月15日执行。
《公告》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017年8月3日第8019次会议通过的第2371(2017)号决议进行了贯彻。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7-8-14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于在公告执行之日前已运抵我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予以放行。自9月5日零时起,不再办理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Rason)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须事先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通关手续。
三、有关禁运产品详情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