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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故意伤害案件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故意伤害案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黄俊,系尹某云丈夫

申请事项:申请尹某云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30日,尹某云在自家被王艳打伤,在防卫过程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申请人认为,尹某云被王艳打伤眼睛,目前视力模糊,光感很低,有失明风险。

因她无前科,平日表现良好,伤害王艳事出有因,正当防卫,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到医院治疗被王艳打伤的眼睛并鉴定伤情,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66条、70条、9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2014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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