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云故意伤害罪律师意见书》
瓦房店市检察院:
尊敬的谭叶飞检察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尹某云爱人黄俊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限于暂时没有阅卷,仅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与公诉人商榷。
一、 本案焦点问题:
1、案发起因:
本案起因系两家道路台阶纠纷而起,王艳因私修台阶而导致尹某云诉讼,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因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到尹某云家殴打尹某云引起。
2、案发地:
案发地系尹某云家,如果尹某云故意伤害王艳,王艳是如何到尹某云家中鉴于两家长期矛盾,尹某云不会邀请王艳到家中做客,是王艳擅自闯入尹某云家中。
3、王艳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经尹某云要求,王艳拒不退出,并先殴打尹某云,她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5、王艳先殴打尹某云,并将其眼睛打伤
尹某云当时在派出所已经报案,并且派出所对她的眼睛伤情进行了拍照,请检察机关审核卷宗是否有照片。
6、王艳先用‘手锄’击打尹某云,尹某云夺下‘手锄’后反击王艳,属于正当防卫
二、建议和对策:
本案当事人关系特殊,是邻居,甚至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因为相邻权纠纷而引发此案。
此案如果按照正常刑事案件流程解决,双方事后易激发矛盾。同时,农村传统的家族式群体居住的特点,导致父子、弟兄、同家族的房屋相对集中,一旦引发后续报复纠纷,极易形成群体性案件。
针对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希望检察机关注重案外纠纷的解决,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找准根源,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