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宋伯南 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李学民、宫井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证人李学民、宫井龙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李学民、宫井龙的证言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 7日
附:
1:李学民:
住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6号楼4-8,电话:139 9857 9500
2、宫井龙:
住大连市中山区济南街,电话:133 0426 6604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