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龙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王某雨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
2013年8月20日17时许,王某雨无故拍打申请人车辆,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申请人手持棒球棒吓唬王某雨,王某雨用手抓棒球棒并与球棒接触。
2013年11月7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雨伤情为轻伤。
申请人认为,王某雨的伤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王某雨品质存疑
王某雨陈述虚假成分居多,在其第一次报案时称‘自己不小心闪了一下,身体碰到申请人的车辆,后引发争执’。
而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己用手拍打车辆,后引发争执’。
在事情的起因上,王某雨前后陈述矛盾,其品质值得怀疑。
二、申请人供述王某雨主动抓扯球棒,接触部位是其左手手腕部
申请人为防止王某雨对其伤害,用棒球棒比量王某雨,他主动抓扯球棒,而且球棒接触部位是其左手手腕部。
而王某雨陈述申请人用棒球棒直接击打其头部,他用左胳膊一挡,造成左前臂尺骨骨折。
三、依据法律规定:“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申请人认为,击打左手腕部与左前臂所造成的损害不同,王某雨的体质(丹毒)也可能对其骨质有影响,其损伤可能系多因一果造成。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王某雨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桂林街派出所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