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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3发布时间:2025年4月2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执业18年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第7,8,9届委员,办理180余件刑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

发文字号:法释[2018]19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7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10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1128

法释〔2018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87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10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12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字数:3905 预计阅读:5min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时  效  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1-28实施日期:2018-12-01发文字号:法释〔201819号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详情

2009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7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法规正文

第一条 15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被10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被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被4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加入检索报告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加入检索报告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被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加入检索报告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加入检索报告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被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二条 107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被54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被250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加入检索报告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167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1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10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被68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被96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四条 10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5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加入检索报告

 

第五条 127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被300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326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108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76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87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六条 188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被177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6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被124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67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5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5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加入检索报告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加入检索报告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加入检索报告

 

第七条 377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被3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加入检索报告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加入检索报告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24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被1669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九条 458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87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1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152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被2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 206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9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被78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3篇案例引用 加入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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