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意 见 书》
辩护人与您商榷:
1、对定性无异议,希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2、选择性罪名以一罪定罪处罚;
3、数量78为宜;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157个‘选择性罪名’之一,系‘行为选择性罪名’。
姜某某要贩卖淫秽视频,就要先制作或者复制(自制30余,下载60余),其后行为(贩卖),必然是先行为(制作、复制)的延续。
在多个选择性要素(制作、复制、贩卖)并存前提下,应按照姜某某主观故意:其制作、复制淫秽视频的目的在于贩卖以牟利;制作、复制行为被贩卖行为所吸收,故本案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为宜。
二、数量78为宜
辩护人认为:对于以制作、复制方式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除了已经贩卖的数量,通常还会通过其他方式存储一定的淫秽物品,对于这类淫秽物品能否作为犯罪数量纳入量刑情节考虑的问题,需要考量‘法益’。
首先,刑法将贩卖淫秽物牟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目的在于避免淫秽物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未进行贩卖的淫秽物品尚未流入社会,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罪责刑相适原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其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就在于贩卖,行为人仅存储未予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贩卖的数量为准,对仅持有而未予贩卖的淫秽物品不应当作为犯罪数量纳入量刑情节。
三、量刑意见
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宋伯南(律师)
宋敖嘉(实习律师)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