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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福臣诈骗一审刑事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5月2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戴福臣诈骗一审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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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基层法院案号:(2020)黑0103刑初XXX号案件类型:刑事审判日期:202007XX日案由:诈骗罪案例来源:原文链接律师:

葛桐嘉 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福臣。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7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辩护人葛桐嘉,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86月至20×××88月,被告人戴福臣以帮助李某1的丈夫陈某办理取保侯审、缓刑等事宜,共收取人民币×××18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返还人民币5×××.5万元。

 

2.20×××75月至20×××94月期间,被告人戴福臣以能够给被害人刘某1办理退伍专业安置为由,骗取刘某16万元。

 

综上,被告人戴福臣共实施诈骗二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3.5万元。经侦查被告人戴福臣于20×××97月×××5日在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戴福臣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福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福臣对指控事实、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诈骗被害人钱财,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戴福臣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86月至20×××88月,被告人戴福臣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的丈夫陈某办理取保侯审、缓刑等事宜,共收取人民币×××18万元。戴福臣以各种名义陆续向被害人索要上述钱款后,称其朋友张某1可以办理此事,直到20×××88月末,陈某一直未被取保候审。后李某1提出不用戴福臣办理陈某犯罪的相关事宜,要求退回办事款项,戴福臣让张某1退回5×××.5万元,并以剩余款项已为办理陈某的事情花掉为由,拒不返还被害人。

 

2.20×××75月至20×××94月期间,被告人戴福臣以能够给被害人刘某1办理退伍专业安置为由,骗取刘某16万元。

 

综上,被告人戴福臣共实施诈骗二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2.5万元。经侦查被告人戴福臣于20×××97月×××5日在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9530日,被害人李某1报警称,20×××86420时许,向其二姐李某3询问能否找人帮其老公陈某办理被拘留的事,李某3称戴福臣的朋友张某1可以帮陈某办理取保候审,自20×××865日至20×××88月末,共转给戴福臣办事及差旅费共×××18万元人民币,后期戴福臣称取保办不成了,给李某3银行卡退回50万元,剩下的钱至今没有退还。20×××96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对李某1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哈西派出所经工作于20×××97月×××5日在黑河市北安市通北镇将犯罪嫌疑人戴福臣抓获。

 

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戴福臣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3.陈某拘留证、逮捕证:证实陈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拘留、逮捕。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何晓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代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1微信转账截图、张某1微信转账截图,20×××866日、7日李某1向何某(卡号62×××88)跨行汇款两笔,每笔人民币5万元,共计×××0万元;20×××8727日,向张某1(卡号62×××40)转账汇款×××7万元、20×××8729日向张某1(卡号62×××40)转账人民币×××5万元;20×××8727日李某1向张某1转账人民币8万元;李某320×××8620日、2×××日、22日、7月×××日共存入何某(62×××88)52万元;20×××866日至828日共微信转账给戴福臣×××2万元。

 

5.民事判决书:证实20×××8年×××月20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戴福臣给付刘玉杰借款本金×××76900元,利息66×××8.25元,合计×××835×××8.25元;

 

6.存款凭条、回单及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793日刘某1给戴福臣汇款5万元人民币。20×××9年×××月3日给戴福臣转账0.5万元,同年425日转账0.5万元。

 

7.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一份:被告人戴福臣,尿液经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阴性。

 

8.被告人戴福臣的供述:20×××84月的时候,李某3给我打电话,说她的妹妹李某1的老公陈某因非法集资的事在沈阳被抓了,问我能不能给办理,我让她们来我家里谈,20×××84月的时候李某1和李某3到我家里,向我具体说明陈某非法集资被抓的事,我再次问她们我说陈某身上是否还有别的事,她们说没别的事,我就给北京的朋友张某1打电话,张某1说能办这事,我就和李某1说办这事的所有费用都由李某1出,李某1同意了。我就坐火车去了北京在万寿路招待所见了张某1,张某1听了我介绍后说这个事能办,我回到黑龙江后和李某1、李某3说了这个情况,李某1同意花钱办这个事,我和李某1事先说好办这个事的差旅费由她出,我就向她要了一些钱,有微信转给我的,还有一些钱是汇到我的女朋友何某卡(635×××600068004×××1588)里的,我女朋友的卡一直在我手里使用,卡里的钱都是我使用的。20×××7年我欠别人的钱被起诉到法院,判决后我没有还上钱,上了失信名单,所以办不了银行卡,就只能用我女朋友的银行卡了。李某1给张某1银行卡汇了40万元,后来我又给张某1×××0万元,当时我怎么给的张某1记不清了。办理的过程中张某1发现陈某在沈阳注册一家肥业,是陈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注册资金×××0万元,因为这个事被抓的,而且陈某承认自己是主犯,收了42万好处钱,张某1让我把这42万元返赃,李某1也同意了,后来张某1找他朋友叫树林大哥(具体名字不知道),安排将陈某的案子重新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跟陈某的同犯郭宇和于红,这两个人在南京在押,张某1在办理过程中,李某3和她老公齐小六跟我说这个事不办了,要我把40万元退回去,我说人都找好了正办着呢,这个钱我没法要回来。后来李某3和她老公就一直在我家要钱不走了,我没办法了就联系张某1,让张某1把钱给退回去,张某1给李某1退了5×××.5万元人民币,李某3和齐小六收到钱后走了。20×××9年春节前后,李某3还让我给退30万,这事就算结束,我同意了,我因为没有钱到现在一直没给这30万。后来我将何某的这张银行卡注销了,我听我朋友说李某1的老公陈某身上的案件很多,不像李某1事先和我所我说的这么简单,我就又向李某1要钱,增加办这个事的费用,从开始办这个事到最后我总计收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我让李某1转给张某15×××.5万的这一笔钱退给李某1了,我收李某1多少钱,李某1应该都有记录。李某1为了办理陈某的事情向何某农村信用补的卡里一共转款62万元,都让我一个人在北京、沈阳找人办事、吃住、喝茶花没了。我的微信名是我的名字戴福臣,微信号记不住了,微信绑定我自己的农行卡,卡号想不起来了。我靠借钱过日子,我本人没有给陈某办理取保候审的能力,我找我朋友办的这个事,事先就说好的我花的钱不给退。当时李某1让我给陈某办的越轻越好,我和张某1说明陈某案件情况后,张某1说把陈某诈骗的42万元全部返赃,争取办取保侯审,办成从犯,如果量刑在三年以下,争取办成判缓刑,我把这个情况告诉李某1,李某1同意这个方案。没人能证实这个方案是张某1说的,因为这事是我和张某1在北京面对面说的,没有别人。张某1是中央组织部秘书,这也是我20×××5年在酒桌上听别人说的,张某1委托张某2具体办理此事,张某2给我的名片上写的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具体联系方式我没了。20×××86月×××2且至20×××8828日李某1向我微信转账分9次共计8万元,我收了这些钱,是我使用了,都是给陈某办事用了。李某1在沈阳没有给我现金,是否转账我不记得了。20×××866日到68日李某3共分四次通过微信向你微信转账4万元,我收到了这些钱,都给陈某办事用了。我给张某150万元是我说的,其余的68万元是我花没了就向李某1要,都是我向李某1要的。20×××87月×××4日从何某农村信用社的的卡(62×××88)转走了×××35748.55元人民币,转到何某某当时办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金卡上,这张金卡一直放在我身上用,现在还在我家里呢,现在这张金卡还有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给了张某33万元人民币,在北京给的现金,他是北京人,这3万元张某3没退,我给张某13万元,张某1给了张某2,另外我还给张某1现金和微信转账共9万元,还给了张某1两个×××0万元的现金,张某1从我这收到32万元人民币,李某1给张某1银行转账40万元,办理此事过程中张某1共收取72万元人民币,张某33万元,剩下的钱都是我花的,都用在差旅费,请客吃饭喝茶等。

 

20×××7年年末,我和刘某1聊天的时候,刘某1说他是专业军人,一直没有安置,因为自己的安置被别人占了,一直在找政府,要去北京买票就被当地政府截住,让我去北京军人事务安置办公室给他问问,我在20×××8年×××0月左右,20×××96月份,坐的火车从哈尔滨站到北京办事,拿着刘某1材料的复印件顺便去北京军人事务安置办公室给刘某1问了,问的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告诉我让我回黑龙江省问,我回来就告诉刘某1去省里问,我20×××96月份去哈尔滨市军人事务安置办公室问过,我拿着刘某1材料去的,不是本人进不去屋里,我就问的执勤的人,之后我就告诉他,让他自己找,再然后我就被哈西派出所抓起来了。在20×××96月在北京的时候,向刘某1要了0.5万钱,作为差旅费,刘某1是微信转账给我的。我就是帮助刘某1问问,没说过能给刘某1办理安置的事。我没找人给刘某1办理转业安置,就是咨询。

 

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86420点左右,我和我二姐李某3说起我老公陈某被拘留的事,我想给陈某找人花钱办个取保。20×××865日我二姐给她家的一个亲戚戴福臣打电话询问,之后我二姐跟我说戴福臣给她回电话说他北京的朋友(张某1)可以给陈某办取保,但需要先给他3万元差旅费,李某3通过微信转账给戴福臣转账3万元(分三次,每次转款×××万元)。戴福臣说还要再给他×××0万元办事的钱,他给我们提供一个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号(户名何某,卡号62×××88),让我们把钱转账到这张银行卡里,戴福臣说办这个事不方便用他自己的银行卡。我给戴福臣分两次转账×××0万元(66日、67日分两次,每次5万元);20×××867日,戴福臣给李某3打电话,让我们给他用微信转款×××万元,用于戴福臣在北京请办事人员吃饭,20×××867日,用李某3的微信转给戴福臣的微信×××万元人民币。20×××86月×××2日,管我要5.5万元人民币,用于到北京的差旅费以及和办事人员吃饭的费用,20×××86月×××2日,我用我的微信给戴福臣的微信转账两次,一次转账一万元人民币,另一次转账0.5万元人民币,20×××86月×××3日,李某3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4万元现金给了戴福臣,给付现金的时候在场的有李某3、戴福臣、我和我的朋友郭某,20×××86月×××3号,戴福臣说要去沈阳取陈某的拘留证,我和李某3、戴福臣赶到沈阳,在沈阳派出所拿到了陈某的拘留证,戴福臣和我们说他要拿着拘留证去北京和办事的人协商,我给戴福臣网上定的火车票。20×××8620日,戴福臣说办理这个事挺大得80万元,让我们先转账40万,剩下30万等陈某出来再给他。戴福臣又说让给他转42万,2万元是差旅费,40万元是办事的钱,还是让我把钱转账给何某账户里,李某3给何某账户转账共计42万元(620日,现金存款2万元,62×××日,现金存款5万元,622日,现金存款35万元)。20×××862×××日,戴福臣给我打电话要差旅费×××万元人民币,20×××862×××日,我在家用我的微信给戴福臣的微信转账×××万元人民币,20×××86月末,戴福臣给李某3打电话说剩下的30万元人民币要提前给付×××0万元人民币,因为办事的人员有点不太高兴,我们凑了×××0万元人民币,20×××87月×××日,李某3给何某农商银行卡现金存款×××0万元,20×××876日,戴福臣给我打电话要×××万元差旅费,20×××876日,我在家用我的微信给戴福臣的微信转账×××万元人民币,20×××87月×××7日,戴福臣给我打电话说最高检一行五人要从北京到沈阳办理陈某的事情,需要额外支取差旅费3万元,20×××87月×××7日,我在家用我的微信给戴福臣的微信转账3次每次×××万元,我们天天给戴福臣按电话问事情进度,戴福臣每次都说正在办,让我们等消息。20×××87月份的时候,戴福臣说这件事检察院也需要处理一下,还要加20万,剩下的50万先要把钱给他。戴福臣让我们给何某账户转×××0万元,之后又给我们提供一个户名是张某1的工商银行卡号(62×××40),戴福臣说张某1是他北京的战友,张某1能联系到办理这件事的人,让我们给张某1账户转账40万元。于是我们给何某账户里转账×××0万元,给张某1账户转账40万元(727日,转工行8万元,×××7万元,729日,转×××5万元)。20×××885日,戴福臣给我打电话要×××万元差旅费,我在家中用我的微信给戴福臣的微信转账×××万元,20×××8828日,戴福臣给我打电话要5000元差旅费,我在家中用我的微信给戴福臣的微信转账5000元。这期间,戴福臣多次向我们要钱说是差旅费,我们给他差旅费共计×××3万元。从办这个事以来我们给了对方共计×××18万元。戴福臣就是让我们等消息,说这件事正在办,还说在20×××88月末之前一定能把陈某取保出来,一直到20×××88月末的时候,陈某没有办理取保,戴福臣还是说让我们等信。20×××8年×××0月份的时候我二姐李某3到戴福臣家里找他要钱,张某120×××8年×××1月×××日用工商银行卡给李某3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万元,20×××8年×××13日转账×××0万元,20×××8年×××17日转账2万元,20×××8年×××18日转3万元,20×××8年×××1月×××0日转×××万元,20×××8年×××1月×××1日转3万,20×××8年×××1月×××3日转2万,20×××8年×××1月×××4日转3万,20×××8年×××1月×××5日转3万,20×××8年×××1月×××7日转5000元,20×××8年×××123日转四次,每次49999元,张某1一共给我转回来5×××4996元人民币。戴福臣说在20×××93月末之前再给我们退款30万元,剩下的钱大概38万元左右,他都办事花了。一直到现在戴福臣也没有给我们退钱,我们找他要钱,戴福臣说北京的人不同意给退,说是我们先不办的,20×××8年×××0月份戴福臣把我微信拉黑了,我给他打电话没人接,后来我就报警了。我一共给戴福臣总计是×××18万元,其中给戴福臣×××6万元,给何某转账62万元,给张某1转账40万元。我是通过我二姐认识的戴福臣,他是我二姐家的一个亲属,他没说他是干什么的,戴福臣说张某1是他战友,但没说张某1是干什么的。陈某的取保没有办成,现在还在沈阳看守所羁押呢。

 

×××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6年底的时候,我因为退伍转业的事情维权,我把这件事和戴福臣说了,戴福臣听了后跟我说:“你别维权了,跟着瞎折腾,我认识人,可以给你转业正常安置到事业单位,还可以把转业至今的安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回来。”我寻思跟他认识这么长时间了,他也不能骗我,我就同意了,20×××75月份的时候戴福臣和我说办工作得先期找人运作,让我给他拿×××万元,我就在哈尔滨客运站一个宾馆门口给的他×××万元现金,过了一个多月戴福臣又给我打电话,说工作办的差不多了,对方要5万元,他给我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账号:62×××86,我给他打了5万元过去,然后我就一直等信,我给他打过好多次电话问他工作办的怎么样了,他都和我说正在办呢,让我别着急,先等等。20×××9年×××月份的时候,戴福臣跟我说他在北京给我办工作呢,请人家吃饭钱不够了,让我给他转5000元钱,我就用微信给他转账5000元。20×××94月份的时候他也用办工作的名义让我给他拿5000元,我用微信给他转账了5000元。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

 

×××1.证人李某3的证言:20×××864日,我妹夫陈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正好在他们家,李某1问我能不能找关系给陈某办一下取保,我直接就给戴福臣发微信,戴福臣第二天给我打电话说问了别人说能办,得先拿3万元差旅费,我妹妹同意了,就转给我3万我直接转用微信给了戴福臣,20×××86月×××0以后戴福臣就说要钱,我听说李某1就陆续的给戴福臣转了68万,这里面有李某1转给我60万元,我都转给了戴福臣指定的银行卡里,后来我就问她什么时候能将陈某取保出来,戴福臣说20×××88月份能取保出来,再问戴福臣这个事办的怎么样了,戴福臣就找各种理由说我妹妹找俩律师把这个事整坏了不好办了,我妹妹就又转给戴福臣40万元,又相继给戴福臣转了几笔差旅费,我和我妹妹一共给了他×××18万元。我看事一直没给办我就去找戴福臣家里找他,我说事你没办成钱应该退回来,戴福臣说和北京的人商量一下,我们要着钱的时候张某1名下账户陆陆续续给我转回人民币52万元,剩下的66万元戴福臣一直没有给我们。在年前我就给戴福臣打电话,戴福臣就办取保的事还能办,如果办好了50万还得给他,如果办不成肯定给你一个说法,在20×××9年春节前他说去北京找人去,给我们回话说这个事办不成了,我就要求戴福臣退钱,戴福臣说前期办这个事花了不少钱让我们少要一些吧,我就要求他给我退回30万元戴福臣说20×××93月底前给我们退回30万。后来又说北京那边的人不同意退钱,我就让我妹妹报警了。戴福臣当过兵,无业,戴福臣说他找北京的张某1、张某3、魏某给我们办事。

 

×××2.证人何某的证言:我和戴福臣是男女朋友关系,我名下有一张卡号为62×××88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这张卡我没用过,这张卡办完后就交给戴福臣了。这张卡里进出的钱和我没有关系,都是戴福臣的钱。这张卡是20×××8年×××15日注销的,注销时这张卡里没有钱。

 

×××3.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商业文化杂志社运营部主任,20×××87月份左右,戴福臣让我找个律师,给他亲戚陈某办理取保候审,当时戴福臣和我说他亲戚陈延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然后我就找到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张某2,让他代理这个案件,签完代理协议后,我给的张某2代理费用3.3万元人民币,分两次转的,第一次是20×××883×××日,转的2.3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转的×××万元人民币,张某2去了两次沈阳,张某2回来后告诉我,陈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件已经起诉到检察院了,20×××8年×××0月底,戴福臣和我说陈某的家属不满意了,认为陈某取保候审的事情这么长时间没有办下来,不打算用我们办了,让我们退钱,20×××8年×××1月×××日到20×××8年×××123日,我把收到对方的钱全部退回去了,共计5×××.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戴福臣借给我的×××1.5万元。20×××87月末,我和戴福臣说的办理陈某的取保候审手续,聘请律师费用得需要40万。然后戴福臣让李某1给我汇款40万元,20×××8727日,李某1给我汇款两次,一次8万元,另一次×××7万元,20×××8729日,李某1给我汇款×××5万元人民币,这三笔都是汇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号62×××4020×××8年和20×××9年,在办理陈某的事情期间,我一共收了戴福臣现金3万和微信转账2万,共计5万元,这个钱是我向戴福臣借的,不是陈某的办事款。戴福臣没给我三万元律师费用,我没收过戴福臣两次×××0万元的现金。我向戴福臣借了30万元,20×××887日,用代某的卡给我转账20万元,20×××8年×××13日,用代某的卡给我转账×××0万元,加上戴福臣的现金3万,微信转账2万,我一共向戴福臣借35万元。我和张某3没有和检察院的沟通办理陈某的事情。我欠戴福臣的钱已经都还给他了,不欠他钱了,都有转账记录,我给代某转了×××7万元,给戴福臣微信转账7.5万元,给李某3多转了×××1.5万元是还给戴福臣,是戴福臣让我这么转的。

 

×××4.证人张某2的证言:20×××88月份左右,张某1和戴福臣找到我,让我代理陈某的案件。让我先去会见一次,然后帮助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委托书是李某1签的字,给我3万代理费用,差旅费是3000,是张某1给的。接受代理后,我去了沈阳两次,20×××893日第一次去的没有会见到当事人,去的检察院,因为卷宗已经到检察院,我就把卷宗电子版拿了回来,听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因为案情比较复杂,肯定会退回补充侦查,这次戴福臣也去了,在沈河区检察院外面和戴福臣见的面,我告诉戴福臣这个案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集资诈骗,当事人所涉的案件案情也很复杂,也办不了取保候审,我和戴福臣在沈河区检察院外面说完话后,我就回家了,戴福臣回哈尔滨了,回到北京后,我也把案情告诉张某1了,明确告诉他这种情况办不了取保候审。戴福臣想让我见到陈某,20×××8925日,我第二次去的沈阳,戴福臣也去了,这次也是我们两个人,我和他是在沈河区看守所见的面,我和陈某会见后,又和戴福臣商谈了一下案情,我也明确告诉戴福臣,以我的能力和法律常识,陈某的取保候审办不了,之后我就回北京了,我把这次会见情况也告诉张某1了,20×××8年×××0月×××9日,张某1给我发微信告诉我,不用我代理这个案件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这个案件我就收到3.3万元代理费用。20×××8年×××2月份,张某1让我问问案件进展情况,我给沈河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然后告诉张某1起诉时间还没有确定,20×××95月张某1让我再问问,我问完后告诉他还没有开庭,20×××956,张某1还想让我继续代理这个案件,说是戴福臣的意思,我直接告诉他,我不代理这个案件了。

 

×××5.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不知道戴福臣的全名,就是张某1给我介绍见过几次面,就是20×××87月左右在北京,他来称要给他家亲属办取保侯审,我明确告诉他事情不能办。我没有为此收过戴福臣的钱,我也没有和戴福臣还有张某1合谋管陈某家属要钱。

 

×××6.证人代某的证言:我不认识张某1,我爸认他,让我给他打过款,20×××887日,我用农业银行十62×××19给张某162305200×××0022580275的卡上转账20万元人民币,20×××8年×××13日,给张某162305200×××0022580275的卡上转账×××0万元人民币,我一共给张某1转账30万元人民币,都是我爸戴福臣让我转的,我不知道是什么钱。这些钱是我爸用何某的银行卡62×××88给我的银行卡62×××19转过帐,我爸也给我的这张银行卡存现金,从20×××86月×××7日开始,我爸给我转账合计23万元人民币,20×××8年×××025日,我用我的另一张农业银行卡62×××16给我的62×××19转账×××5.6万元人民币,这些钱也是我爸给我的,是我爸存到我62×××16卡上的钱。戴福臣一共给了我38.56万元人民币。我给张某1转账了30万元(20×××887日转账20万元,20×××8年×××13日转账×××0万元)。剩下的8.56万元,我提现金的方式给我爸4万元,剩下的钱是我爸还我的欠款。20×××89月×××0日,张某1给我62×××16的卡上转账×××0万,20×××892×××日给我转5万,20×××9327日给我转2万,张某1一共给我转账×××7万元。戴福臣于20×××8672给我转存5万元现金,用的何某的银行卡,20×××86月×××8日,给我转存3万元,用的何某的银行卡,20×××8626日,我爸用现金给我存5万,20×××874日,我爸用现金给我存5万,20×××875日,我爸用现金给我存5万,上边这些钱都存到我的农业银行62×××19的卡里,给我62×××16的银行卡上存了2.5万元,20×××888日存的,我爸一共给我存了25.5万元。

 

×××7.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和刘某1是夫妻关系,刘某120×××7年年初的时候和我说他开车认识一个当兵的大哥戴福臣,戴福臣和刘某1说他认识挺厉害的人,能给他办理工作,刘某1就信了,就让他帮着办理工作,陆陆续续的办了两年多,我们一共给了他7万元,但是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其中有一笔5万元银行汇款是我亲自汇给戴福臣62×××869的黑河从村信用社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福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戴福臣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在第二起犯罪中,被害人刘某1给戴福臣的×××万元现金,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戴福臣诈骗金额认定为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福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715日至20301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责令被告人戴福臣退赔被害人李姝琦人民币6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责令被告人戴福臣退赔被害人刘炳星人民币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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