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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究竟如何判断“主要作用”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2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但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判断“主要作用”,往往从谁是犯意的发起者、谁在走私链条中其主导作用、谁是主要利益获得者来综合判断。本文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多发的北京、珠三角、长三角等地法院检索出300余份判决有关“主犯”的认定,其中,筛选了9份较具有参考意义的判例,列举如下。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量刑过重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四、本案依法符合申诉条件,应当启动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本案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完全符合上述再审条件的规定,故申诉人向贵院提起申诉,恳请贵院对本案立案审查,立即启动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还申诉人一个清白,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还人民一个法治信仰的天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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