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龙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郑若冰 |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敬,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文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若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敬于2014年12月至国汇财富投资管理(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汇公司)工作,于2016年末升任营销副总裁,全面管理该公司“龙区”即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北省、北京市四个区域业务。被告人毕敬明知国汇公司系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P2P”业务并承诺高额返利,以此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仍积极为“龙区”组建分公司、培训业务员、追踪和督促各分公司提高业绩,并赚取整个“龙区”销售业绩0.1%至0.12%提成。经审计,至2018年10月,国汇公司非法吸收11884名投资人存款合计2707250000元,返还本息1507162687.5元,被告人毕敬担任营销副总裁期间,国汇公司“龙区”非法吸收6417名投资人存款合计1215311000元,返还本息738151638.17元。
被告人毕敬犯罪后,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毕敬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02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由某某等71人的证言、银监局证明、工商档案、投资统计表、银行流水、借款合同、专项审计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敬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其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毕敬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