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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慎用逮捕措施考虑哪些因素

123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大连刑事律师  
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在过失犯、初犯、偶犯、从犯等法定从轻条件以外,审查批捕中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结合案例我谈谈自己的观点。

  朱某、吴某?均17岁,无前科,在校生 涉嫌抢劫案。朱某、吴某受吴某某(在逃)指使,三人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殴打后,抢走黄金项链及手机等物,总价值人民币4851元,案发后追缴。检察机关对二人均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点评:审查未成年人抢劫案时,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不仅要看抢劫的数额,还要看对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吴某虽然抢劫数额较大,但受他人指使,未持械,暴力手段一般,且未形成人身的实质性伤害,财物追缴又弥补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落实监护、帮教条件基础上,不捕是正确的。
  犯罪嫌疑人郭某(16岁)用一摩托车车主遗忘在后备箱的钥匙将车窃走自用,该车价值2100余元。办案单位考虑到郭某曾因偷窃摩托车被行政拘留7日,其父母正闹离异,且本人处于不服从管教状态而予以批准逮捕。
  点评:本案犯罪行为系顺手牵羊,主观恶性较小,所窃摩托车价值不大、自用并在案发后追回,完全可以不必逮捕。办案单位之所以作出了逮捕决定,应该是考虑到郭某辍学、其父母闹离异,本人也处于抗拒的心理状态,落实帮教措施难度较大。此时的郭某很可能处于人生道路的关键时期,不能放任不管。
  高三学生杨某(17岁)和同学赵某因打篮球发生争执,后杨某纠集社会人员刘某及同学李某等8人,赵某纠集同学王某等5人在学校门口发生殴斗,致一人轻伤。报捕前,公安人员与办案单位会商。检察人员经与校方、家长座谈,基于斗殴双方均属初犯,平时在校表现较好且面临高考,经工作已解决民事赔偿等因素,建议公安对12名在校学生取保候审,继续就学,仅对校外人员刘某一人,因其积极参与斗殴并直接持刀致人轻伤予以报捕。该意见被公安机关接受。
  点评: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需要形成社会合力,而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适用,离不开公安机关的理解和配合。这就需要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要经常与公安机关沟通,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上取得共识,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预先研究,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报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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