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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大连刑事律师  
中级法院管辖三类特殊案件:1、专利、海关案件,即有关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因为专利、海关设置特殊,一般的行政机关全国普遍设置,专利、海关机关只设在业务需要的地方,另外专利、海关有一些专业性技术要求,所以需要提高审级。2、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级别较高(省一级、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以客观上基层法院管辖比较难,需要提高审级。3、重大复杂的案件,即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最高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对“重大复杂”进一步界定,以下几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于审理。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属于法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部级以下、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可能性,其还有一个基层法院不适于审理的条件。2、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现实活动中,一个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可能涉及到很多人,很多人都起诉,则涉及到集团诉讼、共同诉讼。多人诉讼较为复杂,所以提高审级。3、重大的涉外案件,以及涉及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展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反补贴、反倾销等,此种案件涉及国际贸易,涉外,所以由中级法院管辖。例,诉讼标的比较大的,其考虑问题较多,所以可能属于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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