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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实施恐吓行为,

123发布时间:2021年2月1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于是乙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2000元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二

张某、刘某经过某村,对村委主任说:你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是哥们,如果不缴纳赔偿费,就叫黑社会收拾你儿子。村委主任因此交付了3000元赔偿费。张某、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

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看出两罪的结构很相似,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主要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

 

 

 

案例1中,行为人仅仅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产生恐惧心理的主因是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2中,行为人仅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虽然陷入一定错误认识,但是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所以对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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