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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技侦人员出庭作证须处理好细节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1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毒品

曹坚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一般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并不鲜见,但在毒品犯罪案件开庭审理中,通知技术侦查工作人员(下称“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尚不多见,相关做法还处于摸索完善阶段。笔者认为,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必须处理好以下细节问题: 

   一是技侦人员作证的必要性问题。并非所有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毒品犯罪案件都需要通知技侦人员出庭,如果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相关材料并不直接运用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或者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毒品犯罪,可不通知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可以采用提供工作情况说明的形式反映技术侦查活动的相关情况,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技术侦查所获证据材料作为指控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时,为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侦查的方法,可由检察机关提请合议庭通知技侦人员出庭,由其向法庭讲明技术侦查的具体过程,将技术侦查获取的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通过其口述的方式在庭审现场予以转化。

   二是技侦人员作证的安全性问题。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毒品交易链条往往较长且错综复杂,已经侦破的案件客观上很难涵盖所有毒品犯罪的交易环节,对潜在的或者尚未归案的毒品犯罪分子不可忽视。技侦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诉讼各方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案件侦破具体过程,促使审判人员对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形成“心证”,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是,如何在保护技侦人员人身安全和技术侦查方法不外泄的前提下开展技侦人员出庭工作,是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共同重视的课题。实践中一般采取屏蔽技侦人员面貌等方式,庭审时安排技侦人员在专门的作证室内,通过音频实时双向传输的方式联通法庭现场与作证室。为确保技侦人员的人身安全,还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对其声音与图像作隐蔽性处理。

   三是技侦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性问题。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如果控辩双方对技侦人员出庭作证没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由检察机关在开庭前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请求合议庭通知相关技侦人员出庭作证,并对作证的方式等程序性细节问题进行磋商,确保庭审活动依法有序。如果需要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可以由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辩护人等召开庭前会议,对出庭作证的技侦人员的资质等程序性问题交换意见,形成共识。由于技侦人员在性质上属于控方证人,公诉人亦可在庭前与技侦人员进行沟通联系,协商询问技巧、作证方式等方面的问题,以期提高出庭作证的质效。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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