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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之当庭自愿认罪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辩护
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分子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当庭自愿认罪的构成要件:(1)认罪必须在当庭。(2)认罪必须出于被告人的自愿。(3)要求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4)不要求犯罪分子对罪名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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