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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官量刑考虑的80种情形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法院量刑要考虑从重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节,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等事实情况。这些情况概况说来大致有 80种情形。

一、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形(共19种)

——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我国司法实践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共61种)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10、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11、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2、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3、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4、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15、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6、 防卫不适时的;
17、 避险不适时的;
18、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9、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20、 偶犯、初犯;
21、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22、 一般残疾人犯罪;
23、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24、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25、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6、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27、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28、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29、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30、 假想防卫;
31、 假想避险;
32、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33、 认罪态度较好的。

——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7、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8、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9、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10、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11、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12、 挑拨防卫。
13、 再犯(非累犯);
14、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15、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16、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17、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18、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19、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20、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21、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22、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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