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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与市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探索听取律师意见途径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座谈会

市检察院与市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探索听取律师意见途径

2013-05-09 16:01:33 来源: 检察院

 

为准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我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执法方式转变创新年”活动要求,2013年4月8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与市律师协会举行了座谈会,认真研究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系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与市律师协会将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定期相互通报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提出要求和采纳律师意见的数字;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换工作材料。

二是探索特殊案件听证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探索召开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参加的听证会,在不泄露案情的前提下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双方的意见及说明。

三是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流程。建立律师预约登记制度,明确听取律师意见的提出和答复形式,统一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时间。保证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尽快提出律师意见,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捕后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保证减少对轻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羁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山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执法方式转变创新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感谢检察官,给了我更多在久病父母前尽孝的机会”2013年3月21日,张明(化名,下同)被依法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时,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如是说。

这是中山区检察院在“执法方式转变创新年”活动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办理了大连市检察机关首例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注重司法人文关怀的执法理念。

在全市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的“执法方式转变创新年活动”中,中山区检察院积极组织各部门围绕本职工作开展转变创新执法方式大讨论活动,在活动中,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将活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实处。如该院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积极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013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明为索要债务伙同另两嫌疑人将被害人林某非法拘禁约三小时,期间有轻微殴打情节,后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中山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中山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明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同案犯文某、李某当时尚未到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案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有逮捕必要,故该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明。2013年3月,该院在对已批准逮捕案件定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明被执行逮捕后,其同案犯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各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继续羁押张明的必要性可能消失。该院随即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陈述和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等方式确定上述情况属实,认为此案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可以排除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打击报复被害人等可能,对张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没有继续羁押张某的必要,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将张明取保候审。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大连市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办理的首例案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成功探索和尝试。对改变“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的司法现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该案的办理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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