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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窝藏毒品罪?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毒品

根据刑法348条和349条,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是持有自己所有的非用于贩卖的毒品。而窝藏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是窝藏他人的毒品!!不过它们的法定刑是相同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窝藏毒品罪

(2012 年 2 月17 日 )

 

  
  基本案情:2011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跟朱某联系购买冰毒。4月6日,在约定地点胡某以9500元的价格向朱某购买了30克冰毒。胡某购得冰毒后藏于家中,后被公安民警侦查发现,并在其家查获冰毒27.2克。经审讯,胡某拒不交待购买毒品的目的。
  关键问题:在无法查清主观目的情况下,胡某购买毒品后藏于家中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窝藏毒品罪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持有大量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购得大量毒品并窝藏于家中,构成窝藏毒品罪。
  法理分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的行为。窝藏毒品罪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发现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因此两者是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刑法通说认为,此类窝藏毒品行为如果可以查明行为人是为了其他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查明行为人仅是用于自己吸食,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无法查明行为人窝藏毒品的主观目的时,按照刑法疑罪从轻的原则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较适宜。综上所述,由于在本案中无法查明胡某窝藏毒品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犯罪,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分

(2009-12-12 04:52:55)

标签:

法律

非法持有毒品罪

行为人

制造毒品

杂谈

分类: 【法律问题】

    第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表现行为之一是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而窝藏毒品罪的行为特征也表现为对毒品的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在这里,正确区分两罪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具有很高的概括性,具有主观目的的不可求证性;而窝藏毒品罪主观目的具有可求证性,目的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当行为人在主观上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则构成窝藏毒品罪。
   

    第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数额犯,非法持有毒品数额如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前提条件是在毒品查不清来源的情况下。而窝藏毒品罪却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窝藏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第四、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总有一定的来源、目的和用途,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无法查证行为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否来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窝藏、转移等,即搞不清楚行为人所持有的毒品“来龙去脉”情况时,或者就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拥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才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余地;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或者直接来源于制造毒品、帮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等情形的,应直接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而不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即该罪要求行为人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延续,否则以其他毒品犯罪如制造、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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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确立的一项涉及为制、贩毒品犯罪提供帮助,以便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罪名。

目录

1概念

2犯罪构成

3认定

4处罚

5法条及司法解释

1概念编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2犯罪构成编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1] 

3认定编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2] 

4处罚编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法条及司法解释编辑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 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注:该司法解释已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窝藏毒品、毒赃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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