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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札之绝处逢生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几年前,我办理了一个网吧盗窃电力的案件,是经朋友介绍的,委托手续是被告的妻子来办理的,一个满脸愁容的妇女,我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时,公安机关的侦查已经接近尾声了,要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其家属介绍,案情很简单:其丈夫与另一合伙人租赁了一家网吧经营,其丈夫是负责人,为减少生产成本,盗窃了电力而给刑事拘留。
     会见——初了案情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很老实,也有点糊涂。基本上承认了犯罪事实,其供述:
与被告李某某商定偷电后,在2010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李某某联系到被告吴X,商定由吴X负责实施偷电,网吧则按偷取电能价值的20%支付现金给吴X。
     其作案方式是打开电能计量装置的铅封,拨动电能计度器的数字,通过减少读数进行偷电。从2009年1月开始,被告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偷电,2010年7月11日,电力单位的抄表员抄表时发觉电表的读数比十天前的读数还要少,引起怀疑报案,因其是该网吧的负责人,第一个被盘问留置,撑了一阵子,便将所作的案子都给招了,但具体偷电多少度,其并不是很清楚。此外,公安机关还给了一份鉴定结论书让其确认,盗窃电力的数量为269427度,价值20余万元,被告对鉴定结论也没多大意见,就签字确认了。
     形势对我是非常不利的,盗窃电力在刑法上已经构成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7年以上量刑。如何对该案进行辩护呢,毫无疑问,自首是可以辩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仅因形迹可颖,经盘问教育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视同自首。主从犯也是可以辩的,由于是个人合伙租赁经营网吧,虽然我的当事人是负责人,但偷电的利益归大家所有,也不应区分主从犯。即便以上两个方面都成功地获得了法官的采纳,也不过都是从轻的情节,量刑还是要在七年之间徘徊,于事无补。关键在于盗窃价值的金额能否砍下来。但是盗窃用电的数量是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其价格鉴定也是比较客观,并没有太多水分。

     审查起诉——短兵交接
     案子很快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我第一时间与经办的检察官联系,要求阅卷,起诉意见书称被告人的口供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也是相吻合的,公诉机关认定盗窃物品的价值已经构成巨大,依法应当在7年以上量刑。但却并没有对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我向公诉人提出我的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检察院说,这个证明要由抓获地的公安来出具,不然的话检察院是不会主动认定其自首的。为了获得公安出具的自首证明,第二天,我就驱车到抓获地公安局,以前办案的民警都去外地抓逃犯,好容易问到这个民警的联系方式,民警在电话里面表示,这个案子已经与他没有关系了,已经移送检察院了,不能出具这样的证明,在电话里,那个民警就是不同意和我见面,并一再要我体谅他们的难处。也许吧,出了这个证明他们怕承担责任,不出吧,又觉得对不住我们,又怕我会投诉,只能一味说好话并干脆就不见我了,看来,公务员这碗饭压力也是很大的,但当我挂断电话,还是不由得沮丧万分,整整一天白跑了。回去的路上,看着当事人的妻子也是满面愁容,我心里很是难受,脑子不停盘思考着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思索—柳暗花明又一村
     晚上,躺在床上,白天脑子不停思考着如何处理自首的问题,夜阑人静最是适合思索的了,这是我多年养成的习惯,睡前总是要将白天的疑难梳理一次。对于被告在接受盘问时就已如实交待自己盗窃行为的事实,办案民警还是承认的,但其就不出证明证实被告的行为是自首,想想也是,谁愿主动揽麻烦上身呢,如果法院不认定是自首,到时公安民警又怎么办呢可是,我怎么才能将在公安民警未掌握是谁在偷电,被告仅因有嫌疑接受盘问就如实供述的这一证据完整呈现在法官面前呢总不能说是我打电话问了经办民警吧。心里突然一动,对!就是问了经办民警。我立马披衣起床,打开电脑,写了个证据调取申请书,要求公安民警将被告的归案经过报检察院,被告归案的经过就是自首的经过!申请书很快就打好了,我感觉好像还有什么重要的东西没写。是什么呢我的眼睛盯住了《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上,是数额问题。盗窃数额关系到量刑幅度。辽宁“数额巨大”起点是10万元,我的当事人的数额被认定为20余万元。如果能把数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下就好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对于盗窃数量,被告都已承认,对于估价报告,也是比较客观的。突破口在哪里突然,我的眼睛落在《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的公章上,脑子里灵光一闪。我赶紧抓住它。对,是鉴定单位的问题,我顿时觉得眼前一亮,怎么会是被害人单位自己为自己鉴定的心里面一阵狂喜,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困扰多时难题终有了突破口,这时才觉一阵困意袭来,抬头看下墙上的时钟,已是深夜二点半了,于是我安然上床。次晨,我将证据调取申请书寄给检察院,关于《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所存在的问题,我只字不提,这可是作为我的杀手锏使出的,过早暴露辩护意图,到时给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补办就麻烦了。过了十几天,检察院打电话告诉我说公安已将被告归案经过给了,但检察院仍不作出是自首认定。管他呢,反正有就行,大不了让法院认定。
     阅卷——曙光再现
     案件终于移送法院了,我也复制、查看本案有关的材料了。案卷材料非常简单,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如出一辙。证人电力单位的抄表员抄表时发觉电表的读数比十天前的读数还要少,引起怀疑报案。辩护的角度在哪里在法庭上我该说些什么我决定再次会见被告。

     开庭审理—绝处逢生
     终于开庭了,在法庭上,我仔细询问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窃电的问题,向供电部门承认偷电时公安机关是否在场是否知道供电部门另行安装了电表的校对表校对表的底数有否与供电部门确认等等。
     当我在法庭上把自己的辩护观点一一说来,第一个和第二个观点是关于自首和不应当区分主从犯,在公诉人意料之中,公诉人也表示同意辩护人的观点。当我说出第三个观点《窃电鉴定结论书》是非法证据,我注意到,不仅仅是公诉人目瞪口呆,合议庭的法官也都认真倾听,旁听席上更是一阵骚动。几个被告人也是面面相觑。
     公诉人反驳说,《窃电鉴定结论书》是供电公司依职权作出的,程序也是合法的,我当即表示:1、供电部门本身就是受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鉴定结论由受害人的下属机构作出,但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有资质进行鉴定;
     庭审结束以后,旁听的家属走到我面前,与我握手表示感谢,对我的观点表示认可。法官和公诉人也都面带微笑向我点头致意———我的辩护获得了成功。

     下午,来到法官办公室交书面辩护词。法官对我的辩护观点大加赞赏,尤其是关于被盗物品数量、价值的问题,法官表示我说的非常到位。确实这是一个问题,看看其他合议庭的法官怎么认识这个问题。如果大家都觉得有疑问的话,那么就只能按照最后一次数额来认定犯罪的金额了。法官对当事人的老婆说,你聘请的这个律师不简单!当事人的老婆顿时乐开了花。
     没有什么比得到别人承认更快乐了。作为一个律师,再怎么受罪吃苦,只要最后能获得一个正面积极的评价,真是其乐无穷......
     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重获人身自由。其重获自由之时,向本律师表示:以后决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要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诚实劳动发家致富,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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