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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五:庭审证据出示四项原则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在庭审中出示证据时,能够对各种各样的零碎证据在时间上作出适当的排列,就能创造出一件法庭杰作:
1,顺序安排的效果
我们对按顺序出示的物件的记忆,不是在每一点上都是相等的。在一个系列中,开头事物和最后的事物要比中意的事物知道得更快。那么,你的最好的证人应当首先或者最后出庭,因为法官会忘记许多中间出现的东西。
2 ,优先规律
根据说理的抢先原则,在一个辩论中,最先表述的论点对听者的影响最大。因此应该把最大影响力的证据安排在第一。印象通常由先出现的东西决定,要想为你的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建立一个持久的印象,正确的策略是及早开始你的描述。根据这一原理,起诉人和碑律师享有已经定好的优势,因为他们先行描述,所以能够带来最强烈的印象。初始印象的作用最大,一旦形成就不易,哪怕在反证面前也是如此。
3,最新规律
优先规律胜过最新规律,但随着相互矛盾的信息相持的时间的增长,优先效力应就会被削弱,审判越长,对实效印象的记忆就越模糊,结果使得最后的印象变成了最强烈的印象。削弱不得于已的初始印象的技巧有二:
第一,拖延审判,使法官对首次印象的记忆扫地清,相反,对最后印象的记忆则鲜明而又强烈;
第二,轮番提供品德证人,光凭证人的数目就能够削弱初次印象。
4,难忘效力
由于有感情色彩的语调具有难忘效力,比起事实来感情更容易记住,言词信息传递越是客观实在,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的记忆就会消失得越快。所以要把最强有力的言词证据安排的最后。即:
第一,最出示带有感情色彩的证据,以取得初始印象的优先效力。
第二,最后出示客观实在的证据以取得记忆的最新效力。
第三,如果对立方创造了一个极为不利于你的首次印象,那么,你就得拖延审判时间,让这个印象慢慢消失,并提供更多的证人,让他们作相反的描述。
第四,审判中的每一天,首先出示你最强硬的证据以增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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