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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一:最佳会见与咨询策略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会见是律师借以理解当事人及其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的主要手段。在咨询过程中,律师则帮助当事人决定如何处理问题。会见和咨询虽各不相同,但又密切相关。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这两个程序总是形影相随,并且通常是一个挨着一个。当一个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时,他有两个主要目的:挖掘情报以进一步理解问题,并建立一种包含信任的融洽关系。以下介绍几种借以达到这两个目的的会见与咨询策略与技巧。

一,对一名想尽力帮助其当事人的律师来说,有关案件的“事实”你知道得越多,你就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帮助你的当事人开辟解决他的问题的适当途径。在法律会见中,律师在情报不足的基础上进行案件分析是司空见惯的事。一个普遍的忽略现象是对当事人希望得到的补偿没有进行初步的调查,听完当事人对问题的初步陈述后,律师没有进一步询问当事人要求办的事情,而认为已经知道当事人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补偿。为避免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不成熟评断”的危险,为此设立了确定当事人的问题和法律地位的会见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问题的初步确认阶段
在这个阶段,律师请当事人对以下问题进行概述:导致问题发生的潜在交易和事实经过,以及当事人希望得到的补偿。在这一阶段中,律师鼓励当事人以任何看起来轻松自如的方法来描述以往的情况。律师克制自己,不给当事人的陈述下达任何特殊命令,并允许当事人以旅途自流的叙述方式进行陈述。律师只要求一个概述并克制住不问任何细节。             

2,按年月顺序进行概要回顾阶段
在此阶段,当事人被鼓励对隐藏在问题背后的过去交易按年月顺序进行一步一步的叙述。在回顾中,律师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在按年代顺序进行的叙述中所提到的各点进行仔细斟酌。

3,理论启用与核实阶段
律师对整个事情的经过在头脑中回顾一遍,以决定有哪些潜在的案由和潜在的事实与证据可能会用得上,从而在确定问题的解决办法。

二,会见者应该“倾听,理解,当时不作评判。”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的情报。他也许认为这些情报会威胁他的自尊,对案件本身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相矛盾,或者透露这些情报是不合时宜或不礼貌的。为帮助当事人克服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最重要的是在理解中注入感情。注入感情的理解是宝贵的,因为它有利于形成一种友善关系,并使叙述者受到感化而不中断倾诉。听者的非评判性的理解表现得越充分,诉说者披露大范围的有关自己的情况的机会也就越多。注入感情的理解也有利于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充满人情味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也提供了一种衡量满意的尺度。

三,在会见过程中不要过早做出判断。过早判断会导致解决办法的过早选择,对律师的创造力和明智地做出决定也起着极大的防碍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律师尽早地向当事人说明能用上的选择性办法,会丢掉法律服务程序的神秘性,实际上就赋予了当事人做出决定的能力。防止过早做出判断的途径是无限制的自由讨论和造表以来延缓判断直到穷尽所有可能的选择性办法。参与者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鼓励他们提出涉及面尽可能宽的解决办法,而且在他们没有穷尽一切可能性之前,不许对概念做出任何评价。律师首先尽其能力预测所做的各种选择的可能后果,并叫当事人确认那些更能察觉的后果;其次,在当事人的帮助下,律师按当事人的需要分析每一个选择性办法的利与弊,在此基础上做出最后决定。

四,律师应该克制尽量少说该怎么做。鉴于律师不可能完全了解当事人追求的价值,以及当事人可能会受这个“权威人物”“会怎么做”的不适当的影响,律师应该克制住不说他们认为当事人该怎么做。一般来说,律师更善于预测一桩审判的后果所需时间的长短、费用的多少,获得某一特定数额的判决的可能性以及知名度等诸如此类的事项。当事人更善于把这些后果描述成利或弊。当事人也更善于预测非法律的后果或者社会后果,比如各种行为对其情感状态、就业、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律师的任务是帮助当事人显示、理解和评价这样的后果。当事人最能够权衡利弊,同时做出最终决定的也只能是当事人。在建议该由当事人做出决定时,律师必须注意表明,他关心的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通过明确地说出为什么当事人最能够做出决定,通过注入感情在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或者没有把握时,通过乐意重温一遍所有的后果,律师的苦心就会有希望得到证明。

五,对律师来说,弄清当事人希望他怎样回答其提出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倾向于什么样的可行做法是至关重要的。当事人的思想状态比任何别的事实重要得多。因为只有在洞悉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及真实需求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出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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