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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七:质证的六项原则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善用引导性提问;
每一个问题都应该是引导性的,律师在不一致的证言对质过程中,若没有进行引导,就会消弱质证的效力。非引导性问题的结果常常会把证人和法官弄得糊里糊涂,而引导性问题则能够把证人引到对质的具体问题上来,并能使询问者保持对质证的控制。
善于倾听回答;
询问者必须分析证人的每一个回答,如果这一回答含糊其辞,那么就必须要求证人给予一个确定的答复。这个确定的回答将会提供有利于你的证言,并能披露证人想掩盖相关事实的企图。因此这些含糊其辞的回答极其需要进一步询问,以完成质证。
尽量避免让证人出现的解释不一致;
不要让证人对其证言的不一致性作出解释。如果证人试图解释所出现的不一致,应该及时用适当的方式来进行阻止。如,请求法官认定证人最后一个回答答非所问,并请求法官不要管这个问题。
尽量避免运用“为什么”来提问;
提出一个非引导性的问题,会使证人得以进行解释,这个问题破坏了“不要在询问中问‘为什么’来提问”这个原则,结果只会给你方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证人能够编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那么质证就功亏一篑。
用彬彬有礼的、坦率的、不惹人气恼的口吻来提出问题;
     一般法官更能接受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的口吻。如果你能够用彬彬有礼的、坦率的、不惹人气恼的口吻来提出问题,这样你会给法官暗示了你决意进行到底的信心,从而使你的辩论产生更佳的效果。
善于灵活变换语调。
强调质证的重要部分的一个方法是变换你的语调,或者在你的质证提问的重要部分停顿一会儿。律师可以运用这种信息传递方法,如提高或者降低自己的声音,运用移动或者停顿,从而把法官的注意力吸引到提问的重要部分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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