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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四:开场发言五项原则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开场发言必须是一个连贯的具有说服力的叙述,围绕一个单一的中心-----你对本案的主见,富有感情地、清晰地、条理地表明下列各点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责任表述);原告的所受的伤害(伤害表述);原告人的法定损失(损失表述);法院应裁决的适当赔偿(诉讼请求)的责任。如果你能以诱导方式,有条有理,循序渐进,你的讲话格调就会具有威力。它在开场发言过程中释放出能量,这个能量就是说服力。总结起来,开场发言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开场发言的语气和言词的设计原则
庭审律师应该这样设计你的语气和选择你的言词,使之立即抓住法官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你的真诚,同时表现你对本案的信心。你的举止,你的用语,你的表达方式,当然是你表现你的真诚和你对本案的信心的最重要的手段。
在开场发言时,你必须化繁就简,同时在短暂时间内加以运筹。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来说,杂乱无章是到致命的。因此,你的全部陈述必须自始至终清晰入耳,直截了当,有条不紊,简明确凿。在词汇运用上也要下一番功夫,因为词汇的选择将会影响法官在其头脑中对一个过去事件所进行的重新构筑,因为当我们根据我们的条条框框来审查这些词时,我们所赋予这些词汇的意义会不可避免地体现一种价值判断。
二,开场发言的三项主要内容------责任、伤害和损失表述的设计原则
第一部分 即责任表达,是对背景及所引起伤害行为的陈述。从介绍诉讼参与人入手:介绍当事人及其背景情况;介绍代表人;对原告和被告两个术语加以界说。组织责任陈述可以归纳为如下内容:
①委托人背景情况的有利方面;
②伤害事件发生的背景、场所和情节;
③支持原告胜诉所必须的事实论据;
④专门术语的定义,对专门问题的简要背景解说;
⑤见证人姓名,观察所发生的事的机会以及他们的所见所闻;
⑥从证据收集中取得的对方证人所作的于已方有利的承认或所提供的于已方有利的事实;
⑦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及其对认定事实的作用;⑧原告方面的问题或弱点,以把它们的反面效用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方式揭示出来。
第二部分 伤害表达,就是把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告诉法官。以人身伤害案件为例,组织伤害陈述可以归纳为如下内容:
①伤害表达应以伤害构成方式开头,并以后遗症结尾。例如:“这个来自背后的推动力,使小华的头猛地向后撞击,随即向前猛烈反弹,撞到挡风玻璃上,把安全玻璃撞得粉碎。这些面部疤痕是永久性的。”
②摘要地叙述受伤部位或受伤器官的病理状。叙述伤情,既使用医生的诊断结论,又使用外行的描述形容,叙述治疗情况,既使用医学术语,又使用外行字眼。
③伤害表述的其构成它成分是:叙述药物处理和疗法,表明后遗症状,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书或者宣读由于正当理由医学专家不能出庭而将要宣读的证言书。
第三部分 即损失表达,损失表述过程中,要说明损失是原告人的“法定损失”,像这类人身伤害都会有多项独立的法定损失。把各个独立的损失种类列出来,并说明证据表明各种损失。这些种类是:
①现款支付的损失:住院费、医疗费、药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
②可望得到的金钱收入:过去的工资收入、将来的工资收入;
③精神损失,因此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生理、心理的痛苦应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实际经济损失足以对之做出合理证明的时候,才可以在开场发言中提出具体金额。
三,在开庭前就开列你的证物并把证物清单副本交给对方,你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预告了解哪些证物将被赞同,哪些证物将引起争议。所以,在开场发言中就可以论说你的证物。
倘若到开场发言结束时法官还不知道争端点是什么的话,那么,这对于被告律师和原告律师自己来说,都是一次惨败。
四,优先原则
如果你的开场发言确立了一个“定式”,这个定式起到一个条框的作用。法官会拿这条框来套你以后的证据。定式现象也叫先入主现象,是指以可预知的方式事先对证据做出反应。法官如何看待你所出示的证据,是以在开场发言中让他为什么做了准备为依据,对一各庭审律师来说,运用定式现象的主要作用在于,让法官只看见他准备看见的和只想听到以及准备听到的。
在开场发言时律师就尽量把握好词序,你必须首先挑出案件的关键点、基调、主线或主题,因为最初提供的信息项目会支配人们留下的印象。
五,捷足先登原则
如果你的官司有任何潜在的弱点,要抢在被告律师之前把这一弱点挑明。但是,当提及不利证据时,出示证据的次序是很重要的。矛盾原理表明,有利的证据首先出示,因为他能引起亲近倾向,而不利的证据则会引起排斥倾向,结果产生了亲近与排斥这对矛盾。当法官在审判开始就听到有利证据时,他的亲近倾向就会被加强到这样的地步,即哪怕不利的证据被接受了,也不会致使先前亲近反应的丧失。但如果首先出示不利的证据,那么某种你也许无法克服的排斥倾向就会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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