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固故意杀人案
——对有必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依法鉴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法医精神病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固与被害人张某花(殁年56岁)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吴某祥
(殁年30岁)系吴某固与张某花的婚生儿子。2019年1月30日下午,张某花及吴
某祥从外地打工回到县城家中后,吴某固因嫌张某花一直埋怨唠叨、吴某祥对
其态度冷淡,又怀疑张某花出轨、吴某祥不是其亲生,遂产生杀人之念。当日
22时许,吴某固趁张某花和孙女吴某某在家中东卧室熟睡之机,持一把弯形刀
斧朝张某花头部猛砍数刀,致张某花当场死亡。随后,吴某固又持木棍朝在北
卧室熟睡的吴某祥头部猛击数下,致吴某祥当场死亡。吴某固将熟睡的吴某某
叫醒抱至大门外,又返回院内把家中储存的汽油、柴油倾倒至客厅、卧室内
,将客厅引燃后锁上大门离开。吴某固连夜赶到某县,将吴某某送到其外祖父
家。次日8时许,吴某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豫16刑初31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
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9)豫刑核22072990号刑事裁定,不同意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
定,吴某固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周口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21年6月24日以(2021)豫16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
定被告人吴某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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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无人对被告人吴某固的精神状态提出异议
,亦未进行相应鉴定。河南高院复核认为,吴某固在与妻子、儿子日常无明显
冲突的情况下连杀两名亲人,作案手段残忍,供述的作案动机没有相关证据支
持,均为其无端猜测怀疑;吴某固亲属亦反映其日常生活中存在行为异常的情
况,故吴某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决
定发回重审。中院重新审理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
法鉴定。经鉴定,吴某固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固因家庭矛盾持刀斧、木棍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
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吴
某固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自首情节,当庭
认罪悔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作案动机异常、回答问题或精神状态存疑的,要重视对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对起诉时未作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有鉴定必要的,即便被告人及其亲属未提出法医精神病鉴定申请,也应当及时
委托鉴定,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鉴定,以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
任能力,依法保障被告人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232条
一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刑初31号刑事判决
(2019年7月22日)
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核22072990号刑事裁定(2020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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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刑初8号刑事判决(2021年
6月24日
吴某固故意杀人案
——对有必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依法鉴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法医精神病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固与被害人张某花(殁年56岁)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吴某祥
(殁年30岁)系吴某固与张某花的婚生儿子。2019年1月30日下午,张某花及吴
某祥从外地打工回到县城家中后,吴某固因嫌张某花一直埋怨唠叨、吴某祥对
其态度冷淡,又怀疑张某花出轨、吴某祥不是其亲生,遂产生杀人之念。当日
22时许,吴某固趁张某花和孙女吴某某在家中东卧室熟睡之机,持一把弯形刀
斧朝张某花头部猛砍数刀,致张某花当场死亡。随后,吴某固又持木棍朝在北
卧室熟睡的吴某祥头部猛击数下,致吴某祥当场死亡。吴某固将熟睡的吴某某
叫醒抱至大门外,又返回院内把家中储存的汽油、柴油倾倒至客厅、卧室内
,将客厅引燃后锁上大门离开。吴某固连夜赶到某县,将吴某某送到其外祖父
家。次日8时许,吴某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豫16刑初31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
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9)豫刑核22072990号刑事裁定,不同意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
定,吴某固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周口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21年6月24日以(2021)豫16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
定被告人吴某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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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无人对被告人吴某固的精神状态提出异议
,亦未进行相应鉴定。河南高院复核认为,吴某固在与妻子、儿子日常无明显
冲突的情况下连杀两名亲人,作案手段残忍,供述的作案动机没有相关证据支
持,均为其无端猜测怀疑;吴某固亲属亦反映其日常生活中存在行为异常的情
况,故吴某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决
定发回重审。中院重新审理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
法鉴定。经鉴定,吴某固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固因家庭矛盾持刀斧、木棍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
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吴
某固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自首情节,当庭
认罪悔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作案动机异常、回答问题或精神状态存疑的,要重视对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对起诉时未作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有鉴定必要的,即便被告人及其亲属未提出法医精神病鉴定申请,也应当及时
委托鉴定,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鉴定,以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
任能力,依法保障被告人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232条
一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刑初31号刑事判决
(2019年7月22日)
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核22072990号刑事裁定(2020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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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刑初8号刑事判决(2021年
6月24日
宋伯南律师是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并且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近年来,宋伯南律师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侯某妨碍公务案、洪某星故意伤害案、邱某旗银行诈骗案、李某亮盗窃、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尤其是大连市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冰毒9000克)周某松贩卖、运输毒品案等案件,先后被《大连晚报》、《半岛晨报》、《新商报》刊登,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好评。
宋伯南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说空话,做负责任的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撰写过《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论防卫过当若干问题研究》、《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等多篇法律论文。
宋伯南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诉辩技巧,对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都是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凭着这份对事业的执着追求、精湛的专业能力,使许多当事人案件得到了圆满的结果,宋伯南律师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