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抗诉申请书格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04月23日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申请抗诉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上文通过一篇标准范文让大家了解到了抗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其中的注意事项还是要注意相关的内容一定要详细,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为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多,检察机关办理的抗诉案件就越多,再审改判,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职能就会发挥得更加充分。
自1988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调研转入试点开始,抗诉案件来源一直直接影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中,并未对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来源为四个方面: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其他组织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认真分析这4个方面抗诉案件来源,不难发现申诉人的普遍心理:
1.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当事人在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对判决不服,寻求检察机关的法律庇护。
2.对一部分经济困难的人来说,向检察机关申诉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3.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二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除了申诉途径已别无选择。
影响民事行政抗诉案源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终裁判权属于人民法院。申诉人满怀希望而来,再审却维持了原判,这就会动摇申诉人原有的信念。使得当事人不再向检察机关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大量减少。
2.现行法律对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许多监督职权没有明确,损害了申诉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尽快获得司法公正的愿望。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两个规定”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能够自行发现抗诉案源。如何自行发现,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不宜鼓动当事人前来申诉。没有当事人申诉,再审法庭必然相应地缺少一方当事人,法庭审理如何进行,检察机关在法庭中可否代行当事人之责,相关法律至今仍是空白,致使基层检察院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无法可依,难于操作,所谓“自行发现”成了一纸空文。
民事行政检察是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确保司法公正,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置是否健全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是因社会需要而设置的,它的服务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及时、便捷、公开公正不仅是诉讼法的司法原则,亦应成为一切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期待更加完善简便可行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程序不仅对申诉人,对于法检两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运用法律这把利剑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