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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柏开设赌场案检索报告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安柏开设赌场案检索报告

 

 

 

 

 

           

 

 

                         制作人:宋伯南(律师)

 

                          

 

 

 

检索命题:

大连地区‘开设赌场’案件‘赌资数额132300元’量刑

 

类案类型:

中山区人民法院案例(2例)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例(2例)

金州区区人民法院案例(3例)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案例(1例)

 

检索分析:

1、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2、不适用缓刑;

3、谨防极端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搜集到大连市371份“开设赌场罪”的裁判文书(截至2022年11月1日),其中281份一审判决书。

‘棋牌室’‘10元的“水钱”’为关键词,搜集到8开设赌场罪”的裁判文书。通过设置刑罚结果、量刑情节等统计要素,对上述281份裁判文书经过逐一阅看、核对、列表记录,形成了一份较有针对性的量刑简报。

 

序号

被告人

判决书文号        

结果

主要犯罪事实

 

 01

董平 

2020)辽0211刑初437号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赌资共计178542元

倪生军

 02

孙广平、姜涛

2019)辽0213刑初462号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学胜、孙广平、姜涛管理赌局并抽取庄家10%的“水钱”,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余万元,苍学胜分得人民币3万余元,孙广平和姜涛分得人民币2万余元,

 03

苍学胜、赵喜山

2019)辽0213刑初372号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已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丽

 04

刘洪雪、刘海朋

 2021)辽0211刑初187号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查获刘洪雪赌局盈利款人民币6100元及赌具扑克36副、骰子4个、金属盒1个、白色玻璃碗1个。

现被告人崔福贵、刘海朋、赵立柱分别自愿向本院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3000元及200元。

 徐 沛

 05

程世胜

2019)辽0204刑初96号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从事“推饼子”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李成富

 06

于富国

 2021)辽0211刑初111号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于富国抽水4万余元。

  倪生军

 07

张德成

2021)辽0211刑初188号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张德成收到俄罗斯赌场汇款人民币82800元,其中包含抽头渔利42800元

 梁永国

 08

范智勇、卢明开

2021)辽0211刑初188号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在大连市中山区某包间内开设赌场,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纠集赌客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合计55200元人民币

 梁永国

 

分析:

 

1、对比董平案赌资共计178542元,安柏金额132300元,占比74%,刑期应为11*74%=8个月;但因为董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罚金可从轻20%幅度,则安柏预估在没有缴纳罚金情况下,刑期升高20%即8*1.2=9.6个月 (10个月)。

 

2、不适用缓刑

通过梳理,在上述281起案件中,只要在公安机关没有取保候审,基本法院不适用缓刑。

没取保直接适用缓刑的案件只有3起,比率为1.07%。缓刑条件:主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也可能后面运作


3、谨防极端情况

  姜永辉供述(侦2卷69)

   一开始棋牌室都是拿现金下注赌博,如果哪个赌客没拿现金,就会在我或安柏手里换点现金;在7月初那几天,棋牌室改成使用‘飞子’,赌客就会在我或者安柏手里拿‘飞子’,等他们赌完还给我和安柏,他们再补上输的‘飞子’钱,我或者安柏再将这钱转给赢的人。

注:

6月14日到7月13日二人干了近1个月时间;其中7月初改成‘飞子’,通过微信结账,经统计此期间安柏63400元,姜永辉68900元总计132300赌资。

但是6月14日至7月初期间,赌客使用现金,则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微信转账查找这期间的赌资金额。

实际上案涉金额仅为近半个月的。如检察院或法院要求继续调查现金赌资金额,则案涉金额会加大。

   

4、安柏案件最佳办理思路

(1)不追求缓刑

(2)追求最低刑期

具体办法:律师和检察院沟通,争取最低量刑建议;案件到法院和承办法官沟通,保住最低刑期。

1)董平、董广珍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2020)辽0211刑初437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

 

审理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倪生军  邢爱娟孙燕案  号:(2020)辽0211刑初437号案件类型:刑事审判日期:2020-12-15案  由:故意伤害罪律  师:孙冠男王聚会张祥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李林何晔赵颖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平。因本案于201911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冠男、张祥,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广珍。20038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本案于201911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聚会、张妤婕(实习),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凤义。因本案于20191130日被刑事拘留,2020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军。因本案于20191130日被刑事拘留,20201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晔,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信。因本案于2019127日被刑事拘留,20201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颖,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0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平、董广珍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军、赵凤义、林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5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11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少文、检察官助理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平、董广珍及其辩护人、王军、赵凤义、林信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52423时许,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歌舞厅内,被害宋某军因琐事与红某歌舞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红某歌舞厅的老板董平、董广珍、赵凤义、王军、林信对宋军进行殴打,造宋某军头面部受伤。经鉴定宋某军头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颅前窝骨折、右额部硬膜下小血肿,其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致右侧鼻骨骨折,其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五人系抓捕到案,董平、董广珍、赵凤义、王军认罪认罚,林信不认罪,不适用认罪认罚,现董平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宋某军,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宋某军表示谅解。220191029日至20191126日期间,被告人董平大连市甘井子区室,以打晃的方式聚众赌博,董平从中抽头渔利,董广珍负责赌场内的日常管理,赌资共计178542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董平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大甘)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9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讯问录像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平、董广珍、王军、林信、赵凤义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平、董广珍非法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董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对矛盾的引发和激化负有责任;2、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时间短,盈利少,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广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董广珍辩护人意见为,1、被告人董广珍系从犯;2、被害人存在过错,取得被害人谅解;3、案涉棋牌室开设时间短、规模小,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凤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赵凤义辩护人意见为,1、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3、被告人认罪认罚;4、被告人系从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王军辩护人意见为,1、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3、被告人认罪认罚;4、被告人系从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林信辩护人意见为,1、被告人系从犯、初犯;2、被告人无前科,认罪认罚;3、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952423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歌舞厅内,被害人宋某因琐事与红某歌舞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红某歌舞厅的老板董平伙同其歌厅员工董广珍、赵凤义、王军、林信对宋某进行殴打,造成宋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宋某头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颅前窝骨折、右额部硬膜下小血肿,其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致右侧鼻骨骨折,其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现董平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宋某表示谅解。220191029日至20191126日期间,被告人董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以打晃的方式聚众赌博,董平从中抽头渔利,董广珍负责赌场内的日常管理,赌资共计178542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收条、谅解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情况说明、王某4、商某、孙某2、杨某、汪某指认黑色充值卡机照片、包某扣押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董某、王某1、曹某、段某、王某2、胡某、田某、于某2、包某、李某1、王某3、崔某、汪某、杨某、王某4、商某、夏某、黄某、王某5、李某2、王某6、于某1、郭某、孙某1、刘某1、汤某、刘某2、王某7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董平、董广珍、王军、赵凤义、林信的供述与辩解;(大甘)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9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平、董广珍、王军、赵凤义、林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平、董广珍非法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五名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广珍、王军、林信、赵凤义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平、董广珍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董平系主犯,董广珍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平、董广珍、王军、赵凤义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广珍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董平、董广珍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29日起至20211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董广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129日起至202012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凤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林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倪生军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邢爱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雯尧

 

 

 

2)孙广平、姜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2019)辽0213刑初462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19-11-08

 

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张丽  白韧张大帅

案  号:(2019)辽0213刑初462号案件类型:刑事发布日期:2019-11-08审判日期:2019-10-21    案  由:开设赌场罪律  师:关一鸣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广平(别名“大个”),男,19819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告人姜涛(别名“阿磊”),男,19793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辩护人关一鸣,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平、姜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9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张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广平、被告人姜涛及其辩护人关一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广平、姜涛伙同苍学胜(另案处理,已起诉)租用赵喜山(另案处理,已起诉)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某某某市场大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楼的棋牌室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扑克牌玩“三公”形式聚众赌博,苍学胜、孙广平、姜涛管理赌局并抽取庄家10%的“水钱”,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余万元,苍学胜分得人民币3万余元,孙广平和姜涛分得人民币2万余元,赵喜山获场地使用费人民币1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广平、姜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广平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被告人姜涛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告知公安机关所在地点并等候抓捕,当庭认罪如实供述;2、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因并未提议设立赌局,亦未参与管理,仅是获取四次帮忙招揽赌客的好处,不足以认定系参股而以主犯论处;3、被告人获利仅为人民币50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6月,苍学胜租用了赵喜山(二人均已判刑)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某某某市场”大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楼的棋牌室作为赌博场所,并找到被告人孙广平,预谋由孙广平帮助招揽参赌人员并参与渔利分成,孙广平又找到被告人姜涛共同参与。从当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广平、姜涛与苍学胜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玩“三公”形式设置赌局,并抽取庄家10%的“水钱”。苍学胜自认抽头渔利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孙广平自认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姜涛从孙广平处分得赃款人民币0.5万元。

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孙广平、姜涛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广平、姜涛、同案犯苍学胜、赵喜山供述笔录、证人丁某某、白某、贾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孙广平、姜涛当庭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平、姜涛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广平、姜涛所起作用小于同案犯苍学胜,而被告人姜涛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孙广平,对二被告人比照苍学胜施以相应的刑罚。被告人孙广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涛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姜涛到案后始终否认本人的犯罪事实,当庭才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提出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姜涛招揽赌客并参与分成,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广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姜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孙广平、姜涛已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白 韧    人民陪审员 张大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冰

3)苍学胜、赵喜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2019)辽0213刑初372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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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张丽  王辉林海荣案  号:(2019)辽0213刑初372号案件类型:刑事发布日期:2019-11-08审判日期:2019-10-15案  由:开设赌场罪律  师:郭宝森张欣悦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苍学胜(别名“老五”),男,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辩护人郭宝森、张欣悦,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喜山,男,197736日出生,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7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文福、张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苍学胜及其辩护人张欣悦、被告人赵喜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苍学胜伙同孙广平、姜涛(二人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赵喜山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某某某市场大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楼的棋牌室作为场所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扑克牌玩“三公”形式设置赌局赌博,苍学胜等人管理赌局并抽取庄家10%的“水钱”,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余万元,苍学胜个人分得人民币3万余元,其余获利分给同伙和其他人,赵喜山获场地使用费人民币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苍学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喜山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苍学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苍学胜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获利3万余元,数额较小,并愿意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综上,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喜山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20176月,被告人苍学胜欲组织赌客赌博,遂租用了被告人赵喜山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某某某市场”大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楼的棋牌室作为赌博场所,后被告人苍学胜又与同案犯孙广平、姜涛(二人已起诉)预谋,由二人参与招揽赌客并渔利分成。从当月至7月间,被告人苍学胜伙同孙广平、姜涛招揽赌客以扑克牌玩“三公”形式设置赌局,并抽取庄家10%的“水钱”。被告人苍学胜自认抽头渔利人民币10余万元,该款被二被告人及其余同伙瓜分,其中被告人苍学胜自认其获取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赵喜山自认其获取租金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相关事实。

本院审理中,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同案犯孙广平、姜涛供述笔录、证人丁某某、白某、吕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当庭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苍学胜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喜山提供场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赵喜山比照被告人苍学胜从轻处罚。被告人苍学胜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另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喜山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苍学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喜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苍学胜、赵喜山已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林海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冰

4)刘洪雪、刘海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2019)辽0213刑初371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19-09-25

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案  号:(2019)辽0213刑初371号案件类型:刑事发布日期:2019-09-25审判日期:2019-08-15案  由:开设赌场罪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洪雪,男,1981121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人刘海朋,男,1995114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人崔福贵,男,1982915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人赵立柱,男,198252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7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12月中旬至20191月期间,被告人刘洪雪在大连市金州区某公建的某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洪雪雇佣被告人刘海朋为赌局服务、在大厅里望风;雇佣崔福贵、赵立柱在室外望风。

2019120日,民警到现场将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抓获,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及赌具扑克36副、骰子4个、金属盒1个、白色玻璃碗1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结伙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系从犯。

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12月中旬至20191月,被告人刘洪雪利用大连市金州区某号公建房的某棋牌室,开设赌局,从中抽头获利。

在此期间,刘洪雪雇佣被告人刘海朋为赌局服务、在大厅里望风,雇佣被告人崔福贵、赵立柱在室外望风。

2019120日,公安机关到现场将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抓获,并查获刘洪雪赌局盈利款人民币6100元及赌具扑克36副、骰子4个、金属盒1个、白色玻璃碗1个。

现被告人崔福贵、刘海朋、赵立柱分别自愿向本院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3000元及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的供述笔录、参赌人员崔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对此供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雪、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海朋、崔福贵、赵立柱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洪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前有赌博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福贵、刘海朋、赵立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洪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崔福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海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赵立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二、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元及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均予以没收。

(均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徐 沛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白 韧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秋博

 

 

 

 

 

 

 

 

 

5)被告人程世胜赌博罪一审刑事案

2019)辽0204刑初96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19-03-29

 

审理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李成富  案  号:(2019)辽0204刑初96号案件类型:刑事发布日期:2019-03-29审判日期:2019-03-08案  由:赌博罪律  师:王金莲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世胜,男,1972410日出生,住普兰店市。20188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7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莲,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世胜犯赌博罪,于20192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3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卓然,被告人程世胜及其辩护人王金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世胜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烧烤店内(营业执照为“(((”)经营棋牌室,其于20185月至823日,从事“推饼子”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程世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世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账本照片、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世胜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世胜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程世胜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程世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认罪认罚,请求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世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824日起至2019323日止。)

 

二、被告人程世胜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收缴。

 

三、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牌、卡片、POS机等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员 李成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员 万 超

 

 

 

 

 

 

7)于富国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案

2021)辽0211刑初565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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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倪生军  邢爱娟孙燕案  号:(2021)辽0211刑初565号案件类型:刑事审判日期:2021-12-07案  由:开设赌场罪律  师:王立盛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富国,男,1975825日生,专科文化,户籍辽宁省庄河市。因本案于20215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6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盛,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Z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富国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19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10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刁鹏飞、检察官助理庄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富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45月至2021518日,被告人于富国租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建房,通过微信召集、组织李某、张某、孙某2等人在该出租房内聚众赌博,并安排盛某在该出租房帮忙抽头渔利、打扫卫生、递烟倒水等。202151日至2021518日期间,被告人于富国抽水4万余元。

办案机关于2021518日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于富国等人,现场扣押赌资23900元,于富国当晚抽水4000余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富国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富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富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2、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聚众赌博的赌友均系身边的朋友,被告人在抽水的过程中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吃饭、洗澡、加油等费用花销,其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45月至2021518日,被告人于富国租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公建房,通过微信召集、组织李某、张某、孙某2等人在该出租房内聚众赌博,并安排盛某在该出租房帮忙抽头渔利、打扫卫生、递烟倒水等。202151日至2021518日期间,被告人于富国抽水4万余元。

办案机关于2021518日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于富国等人,现场扣押赌资23900元,于富国当晚抽水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于富国与盛某聊天记录、于富国与盛某微信转账记录、租房协议、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孙某1、刘某、盛某、孙某2、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富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富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富国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为开设赌场租赁固定场所,纠集多人赌博长达一年,抽头渔利,其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富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18日始至20235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于富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倪生军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邢爱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巍

 

 

 

 

 

7)张德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案

2017)辽0202刑初394号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18-03-06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梁永国  辛淑芹于淑丽案  号:(2017)辽0202刑初394

公诉机关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7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31日经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鑫,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1212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81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慧勇、汤月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成及其辩护人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6月至20177月间,被告人张德成以人民币5500元每月租用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XXXXX房间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赌客赌博,从中获利。201771日被告人张德成收到俄罗斯赌场汇款人民币82800元,其中包含抽头渔利42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德成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张德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德成租用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XXXXX房间,与境外赌场通过互联网视频链接,组织赌客参与投注赌博,获取非法利益。201771日被告人张德成收到境外赌场汇款人民币82800元,其中包含抽头渔利42800元。2017725日,被告人张德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已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指认照片、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人管某的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于某的证言、证人汪成某某的证言、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人吕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德成的供述、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张德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辩护观点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德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德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梁永国

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

人民陪审员  于淑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兴

8)范智勇、卢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

2018)辽0202刑初268号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19-12-10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梁永国  史玉珍李婵洁案  号:(2018)辽0202刑初268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智勇,男,19895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1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24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太领、王秋植,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明,男,19857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1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24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云、白枫,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家宏,男,19929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1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24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祥、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910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8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812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慧勇、汤月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智勇及其辩护人高太领、王秋植、被告人卢明及其辩护人唐云、白枫、被告人鲁家宏及其辩护人李远祥、谷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625日,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在大连市中山区某包间内开设赌场,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纠集赌客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合计552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范智勇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范智勇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卢明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卢明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坦白情节,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鲁家宏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鲁家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在犯罪中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7625日,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在哇莎米咖啡店(位于大连市中山区**203包间内开设赌场,聚集赌客通过“德州扑克”赌博抽头渔利,现场查获赌资合计人民币55200元。2018130日,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分别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赌资统计、收缴物品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人吴某的证言、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智勇的供述、被告人卢明的供述、被告人鲁家宏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智勇、卢明、鲁家宏开设赌场,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三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辩护人提出的鲁家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智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卢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鲁家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赌博工具赌注筹码251个,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梁永国

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李婵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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