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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缓刑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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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洁、韩瑞雪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一审刑事案
(2020)辽0211刑初543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
字数:8202
 
预计阅读:11min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金华  邢爱娟孙燕
案  号:
(2020)辽0211刑初5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10-28
案  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律  师:
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
王艳波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
李祥赵颖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
崔晓婷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
谭浩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
姜万鹏高峰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
王小蕊甘肃锦羲律师事务所
许晟博卢千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洁,男,1993年8月7日生,初中文化,物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晟博,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小蕊,甘肃锦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瑞雪,女,1990年5月25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小芳,女,1970年2月1日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千,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东阳,男,1991年10月16生日,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颖,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毅成,男,1993年8月1日生,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晓婷,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佳鑫,男,1996年2月2日生,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毅超,男,1996年2月19日生,初中文化,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浩,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雯云,女,1994年8月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少威,男,1996年6月3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机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艳波,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齐,男,1996年7月24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办案单位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逮捕,2021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姜万鹏,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际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0〕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洁、韩瑞雪、严小芳、刘东阳、王毅成、徐佳鑫、王毅超、张雯云、刘少威、王新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世明、检察官助理李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洁、韩瑞雪、严小芳、刘东阳、王毅成、徐佳鑫、王毅超、张雯云、刘少威、王新齐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崔某在社交软件上被被告人刘某2、王某3利等诈骗分子(均未到案)以带崔某在博彩网站上赚钱为诱饵,诱骗崔某向其转账。自2020年5月20日至5月28日,崔某给上述诈骗分子提供的12个银行账户转账23笔,损失人民币共计1013000万元。

被告人韩瑞雪、刘东阳经“西蒙”介绍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赃款,各给上线交纳押金10000元,并共同赚取赃款额度5%的资金作为非法收益,非法收益被二人平分。韩瑞雪还主动雇佣被告人王毅成提供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账号。王毅成受韩瑞雪的雇佣后又找到了徐佳鑫、王毅超提供账户。徐佳鑫找到了王新齐、刘少威、张雯云提供账户。韩瑞雪、刘东阳从经二人个人账户转款的金额以5%获利后评分,经王毅成介绍账户转款的金额以2.5%获利平分,将剩余2.5%分配给王毅成,再由王毅成将其中部分非法获利按照转移帐额度分给徐佳鑫、王毅超、王新齐、刘少威、张雯云。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韩瑞雪、刘东阳等上述八人将赃款转移至被告人王文洁和严小芳的账户,共转移赃款593000万元。其中韩瑞雪转移赃款1520元;刘东阳利用其妻子牛莹莹的账户转移赃款82776元;徐佳鑫使用自己账户转移赃款50000元、使用其父徐某1的账户转移赃款50000元、使用其母亲徐某2账户转移账款88704元;张雯云转移赃款100000元;王毅超使用其本人账户转移赃款90000元、使用其妻子史今朝账户转移赃款50000元;王新齐转移赃款30000元;刘少威转移赃款50000元。

被告人严小芳、王文洁与王某3利(在逃)系直系亲属关系,严小芳为王某3利、王文洁的母亲,王某3利为王文洁的姐姐。被告人赵某3(在逃)和王某3利系情侣关系,二人通过分级转账的方式最终将赃款汇集到王文洁、严小芳的多个账号。赵某3、王某3利用微信通知王文洁赃款到账,王文洁和严小芳接到通知后,到银行通过柜台提现和ATM机提现的方式将赃款取走,随后王文洁将赃款转交给赵某3的父母赵某2和蒋某。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瑞雪、刘东阳、王文洁、严小芳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提供中转账户予以掩饰、隐瞒、转移、使用,涉案金额为59300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毅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介绍他人提供中转账户予以掩饰、隐瞒、转移,涉案金额为508704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佳鑫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提供并介绍他人提供中转账户予以掩饰、隐瞒、转移,涉案金额为368704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雯云、王毅超、王新齐、刘少威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提供中转账户予以掩饰、隐瞒、转移,其中张雯云涉案金额为100000元、王毅超涉案金额为140000元,均属情节严重;王新齐涉案金额为30000元、刘少威涉案金额为50000元。以上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到庭审阶段,被告人严小芳表示之前的供述不属实,且不认罪,除严小芳外其他被告人均认定为坦白。部分被告人在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文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文洁的辩护人提出,一、王文洁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王文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办案、协助办案人员控制相关人员、追回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三、王文洁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非常诚恳。四、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系初犯,且王某3利存在近亲属关系,请酌情减轻从轻、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瑞雪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韩瑞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小芳当庭辩解,不知转移款项系赃款。

被告人严小芳的辩护人提出,对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提供中转帐户予以掩饰、隐瞒使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存在主观明知故意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东阳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东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毅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毅成的辩护人提出,对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公诉机关基本事实未查清,被害人转帐原因未查清。罪名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为宜,被告人存在主观明知的故意证据不足。1、王毅成仅仅为韩瑞雪介绍了徐佳鑫、王毅超的帐户,自己并没有参与其中,王毅成对钱款趋向等并不知情。2、犯罪数额因为14万元(徐佳鑫5万元,王毅超9万元,而非508704元)对于除徐佳鑫、王毅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是其他人的个人行为,王毅成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与其他人没有任何相关的意识联络行为,没有提供任何帮助或参与其中,因此就王新齐等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系自首,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在2020年6月18日下午6时由朋友董某2开车陪同到案,但在卷宗中显示抓获,依据相关规定望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希望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佳鑫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佳鑫的辩护人提出,对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对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1.从主观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对涉案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并不明知。2.从客观构成要件来说,本案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3.本案上游犯罪系电信诈骗犯罪。关于本案量刑: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张雯云构成自首。2.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3.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时间不长,根据其年龄和文化程度辨识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希望度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毅超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毅超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2.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无前科。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雯云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雯云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系从犯5.被告人家属表示自愿缴纳罚金,希望可以给被告人一个缓刑的机会。

被告人刘少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少威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前科。4.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信的机会,请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新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新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系从犯,非法获利较少。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徐佳鑫、张雯云辩解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徐佳鑫给刘少威打电话,刘少威接电话后到案;王毅成辩解系到办案机关主动投案,并供述出韩瑞雪;韩瑞雪辩解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供述出刘东阳的电话;王新齐辩解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崔某在社交软件上被赵某3、王某3利等诈骗分子(均未到案)以带崔某在博彩网站上赚钱为诱饵,诱骗崔某向其转账。自2020年5月20日至5月28日,崔某给上述诈骗分子提供的12个银行账户转账23笔,损失人民币共计1013000万元。

被告人韩瑞雪、刘东阳经“西蒙”介绍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赃款,各给上线交纳押金10000元,并共同赚取赃款额度5%的资金作为非法收益,非法收益被二人平分。韩瑞雪还主动雇佣被告人王毅成提供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账号。王毅成受韩瑞雪的雇佣后又找到了徐佳鑫、王毅超提供账户。徐佳鑫找到了王新齐、刘少威、张雯云提供账户。韩瑞雪、刘东阳从经二人个人账户转款的金额以5%获利后平分,经王毅成介绍账户转款的金额以2.5%获利平分,将剩余2.5%分配给王毅成,再由王毅成将其中部分非法获利按照转移帐额度分给徐佳鑫、王毅超、王新齐、刘少威、张雯云。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韩瑞雪、刘东阳等上述八人将赃款转移至被告人王文洁和严小芳的账户,共转移赃款593000万元。其中韩瑞雪转移赃款1520元;刘东阳利用其妻子牛莹莹的账户转移赃款82776元;徐佳鑫使用自己账户转移赃款50000元、使用其父徐某1的账户转移赃款50000元、使用其母亲徐某2账户转移账款88704元;张雯云转移赃款100000元;王毅超使用其本人账户转移赃款90000元、使用其妻子史今朝账户转移赃款50000元;王新齐转移赃款30000元;刘少威转移赃款50000元。

被告人严小芳、王文洁与王某3利(在逃)系直系亲属关系,严小芳为王某3利、王文洁的母亲,王某3利为王文洁的姐姐。被告人赵某3(在逃)和王某3利系情侣关系,二人通过分级转账的方式最终将赃款汇集到王文洁、严小芳的多个账号。赵某3、王某3利用微信通知王文洁赃款到账,王文洁和严小芳接到通知后,到银行通过柜台提现和ATM机提现的方式将赃款取走,随后王文洁将赃款转交给赵某3的父母赵某2和蒋某。

综上,各被告人掩饰、隐瞒数额分别为:韩瑞雪、刘东阳、王文洁、严小芳593000元,王毅成508704元,徐佳鑫368704元,王毅超14万元,被告人张雯云10万元、刘少威5万元,王新齐3万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赃款1013000元,并发还给崔某。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羁押证明、情况说明、房屋买卖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终止买卖合同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收据、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贾某、王某1、韩某、赵某1、刘某1、马某、王某2、董某1、史某、赵某2、蒋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洁、韩瑞雪、刘东阳、严小芳、王毅成、徐佳鑫、张雯云、王毅超、刘少威、王新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文洁、韩瑞雪、刘东阳、严小芳、王毅成、徐佳鑫、张雯云、王毅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均达到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王毅成对其下线徐佳鑫下线王新齐、刘少威、张雯云的行为均应负责。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文洁、韩瑞雪、刘东阳、王毅成、徐佳鑫、张雯云、王毅超、刘少威、王新齐到案,基本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上游犯罪赃款被办案机关全部追缴并退还给上游犯罪被害人,挽回其经济损失,可酌情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文洁、严小芳与上游犯罪分子王某3利系近亲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少威、王新齐的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系犯罪所得以及本案定性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评判如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所获得的赃款赃物,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支付结算服务行为,上游犯罪就不能获取赃款,就不能既遂。在本案中,上游诈骗犯罪的犯罪所得已被诈骗犯罪分子所控制,诈骗犯罪行为已经既遂,本案各被告人收取利益,以不正常的方式多次为他人转款,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明知帮助转移的钱款系赃款,而提供账户、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具有自首、立功的问题,本院已向公诉机关行函,建议补充相关证据,目前公诉机关未予补充,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不能认定上述被告人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

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雯云、王毅超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不宜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文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韩瑞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严小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刘东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王毅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徐佳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王毅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张雯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被告人刘少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新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瑞雪、刘东阳、王毅成、徐佳鑫、张雯云、王毅超、刘少威、王新齐因本案所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65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金 华



人民陪审员邢爱娟

人民陪审员孙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孙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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