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维物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洪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世鑫,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利旗,男,1976年9月6日生,满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维物流(大连)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维物流(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国救
审判员 林荣峰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程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