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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23发布时间:2022年6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于伟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案

字数: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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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13刑初31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7-30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伟。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2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通过网络视频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磊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于伟为牟利在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层X号居住地,通过“XX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让网友在该平台为其刷礼物,后作为“福利”通过微信给刷礼物的网友发送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小视频共计34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经鉴定,于伟手机内提取的44个小视频是淫秽物品。

2019年10月29日,于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伟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伟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伟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伟处查扣其作案使用的手机2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于伟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伟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34个,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伟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可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于伟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价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2刘迎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案

字数:1906

 

预计阅读:2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291刑初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21-03-18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郭莹

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迎赢。因涉嫌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20]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迎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刘迎赢及其辩护人郭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迎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收取网友赠送的虚拟礼物,并和赠送虚拟礼物的网友加为微信好友,向对方传播淫秽视频。经审查,被告人刘迎赢通过该方式从直播平台获利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同时,被告人刘迎赢和网友加为微信好友后,以向对方发送自己自慰视频等方式收取网友微信红包、微信转账,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刘迎赢共通过微信向网友发送视频105个,其中有97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刘迎赢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迎赢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迎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迎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有真诚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迎赢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手机两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入所检查表、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迎赢的供述与辩解、大公安鉴字[2019]004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大公(开)网现勘字[2019]第11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迎赢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迎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迎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迎赢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迎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据认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迎赢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迎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刘迎赢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3叶宏伟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案

字数:1320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辽0212刑初2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9-11-18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朱英

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宏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辩护人XX,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英,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宏伟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宏伟及其辩护人朱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宏伟在互联网上使用账号为1945027414(昵称为“红衣~风华绝代”)和账号为1277641758(昵称为“红衣”)的两个QQ号向好友贩卖63部视频文件,牟利人民币340元。2019年6月25日经大连市旅顺口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鉴定:犯罪嫌疑人叶宏伟贩卖、传播的27个视频是淫秽视频。经检查,叶宏伟贩卖的63部视频中有60部视频文件含有淫秽内容。

被告人叶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电脑机箱(照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意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宏伟的供述与辩解;公旅鉴字〔2019〕003、005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大公旅(网)勘〔2019〕第37号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叶宏伟辨认作案地点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光盘(QQ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宏伟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宏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宏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宏伟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叶宏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四十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主机机箱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4李志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869

 

预计阅读:2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辽0211刑初69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8-12-11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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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鹏。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8〕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鹏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6日间,被告人李志鹏在其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街某号的家中,通过4个QQ号分别加入QQ群的方式散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通过QQ将淫秽视频发送给买家,通过QQ红包或对应的4个微信账号红包收款。2017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李志鹏家中查获作案工具一部台式电脑、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本记录出售淫秽视频收入的账本。从被查获的台式电脑内获取的174个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有130个视频文件认定为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李志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获利46904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账本、微信交易截图等;被告人李志鹏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提取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46904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鹏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志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志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李志鹏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904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6日间,被告人李志鹏在其位于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街某号的家中,通过4个QQ号分别加入QQ群的方式散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通过QQ将淫秽视频发送给买家,通过QQ红包或对应的4个微信账号红包收款。2017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李志鹏家中查获作案工具一部台式电脑、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本记录出售淫秽视频收入的账本。从被查获的台式电脑内获取的174个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有130个视频文件认定为淫秽物品。经查,被告人李志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获利46904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李志鹏电脑储存文件截图、QQ群发截图、广告图片、文字截图、账本、微信交易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款收据,被告人李志鹏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甘公(淫秽)鉴字[2017]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提取笔录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淫秽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鹏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4690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志鹏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九百零四元予以没收。(已退缴)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机箱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二部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5费广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案

字数:2870

 

预计阅读:4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辽02刑终65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7-12-19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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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费广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费广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480号刑事判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费广俊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费广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12月26日20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QQ(号码:XXX,昵称:XXX)与解某(号码:XXX,昵称:蓝色的港湾)取得联系,解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费广俊支付人民币350元,被告人费广俊向解某发送6条百度云盘链接。经鉴定,其中一条链接中的SMZ%(1985).wmv视频文件认定为淫秽物品。 2.2017年2月18日21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上述QQ与解某取得联系,解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费广俊支付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费广俊向解某发送百度云盘链接将"la.zip压缩文件。经鉴定,"la.zip"压缩文件中的la.avi、2b.avi视频文件认定为淫秽物品。 3.2017年2月25日22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QQ与史某(QQ号码:XXX,昵称:XXX)取得联系,史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费广俊支付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费广俊发送百度云盘链接将"待处理"压缩文件传给史某。经鉴定,该压缩文件中22部视频件认定为淫秽物品。 4.2017年3月4日22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QQ与郑某(QQ号码:XXX,昵称:XXX)取得联系,郑某通过支付宝(账号XXX)向费广俊(账号XXX,昵称XXX)支付人民币120元,费广俊发送百度云盘链接将"待处理"压缩文件传给郑某。经鉴定,"待处理"压缩文件共1190个视频文件,其中22部视频件属淫秽物品。 5.2016年10月5日0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QQ与名称为"水花啦"的QQ号XXX取得联系,"水花啦"通过QQ向被告人费广俊支付人民币10元,被告人费广俊发送百度云盘链接将Jewel_Raider.avi视频文件传给"水花啦"。经鉴定,Jewel_Raider.avi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 6.2017年2月17日20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QQ与网名为"镜花水月"的QQ号XXX取得联系,"镜花水月"通过QQ向费广俊支付人民币30元,被告人费广俊发送百度云盘链接将"la.zip"压缩文件传给"镜花水月"。经鉴定,该压缩文件中的la.avi、2b.avi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 7.2017年2月17日21时,被告人费广俊通过QQ与"公灰兔"QQ号XXX联系,"公灰兔"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费广俊支付人民币60元,被告人费广俊发送百度云盘链接将"la.zip"压缩文件传给"公灰兔"。经鉴定,上述压缩文件中的la.avi、2b.avi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 综上,被告人费广俊贩卖淫秽视频50个,获利人民币770元整。案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淫秽视频均扣押并暂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解某、史某、郑某证言笔录,被告人费广俊供述笔录、审查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费广俊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费广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费广俊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淫秽物品,予以销毁;追缴被告人费广俊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整,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认为

抗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费广俊贩卖的淫秽视频应为起诉书指控的52个,而不是原判认定的50个;2.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贩卖淫秽视频100个系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量刑,但本案中,费广俊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系坦白,应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费广俊并无法定、酌定的从重情节,故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费广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属量刑畸重,应予纠正。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费广俊贩卖的淫秽视频应为52个,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中,检察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费广俊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费广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费广俊量刑畸重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费广俊无法定、酌定的从重情节,且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考虑到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该抗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刑初48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费广俊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刑初48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费广俊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三、原审被告人费广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62017)辽0211刑初642号刘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605

 

预计阅读:2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辽0211刑初64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7-11-14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律师: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211刑初642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宋伯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原指控,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某市某区某园某号某家中,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某会所”发布信息,招募会员,通过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经鉴定,送检105个视频100个内容具体表现为性交、口交、淫乱的淫秽行为;送检771个视频文件中398个的内容及134个电子图片中113个内容具体表现为性交、口交、淫乱的淫秽行为。重审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为被告人刘某涉嫌100个视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量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辩解对罪名不是很了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某市某区某园某号某家中,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某会所”发布信息,招募会员,通过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经鉴定,送检105个视频100个内容具体表现为性交、口交、淫乱的淫秽行为。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iPad、iPhone、台式机箱、银行卡等物品、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附件、微信聊天、转账截图、银行对账单、远程勘验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证人尹某、谢某、韩某、站某、黎某、宗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对事实无异议,可认定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始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机箱1个、Ipad1个、手机1部、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7周红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035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辽0291刑初10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7-03-22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来源:

原文链接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红玲。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9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周红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周红玲将载有42部视频文件的账号为松浦琴秘、密码为25869aXXXX的百度网盘通过QQ软件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经大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该42部视频文件全部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红玲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红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周红玲的供述和辩解、大连市公安局公鉴字[2016]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红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红玲系初犯,根据被告人周红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红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8王志鹏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202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开刑初字第55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5-12-23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律师:

关业彤

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鹏。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鹏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王志鹏、辩护人关业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王志鹏将载有114部视频文件的账号为cujyqlnh73964、密码为h191v的百度网盘通过QQ软件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姜洪刚。经大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该114个视频文件全部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鹏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志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被告人在抓获之前其并不知道该行为构成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2、被告人仅贩卖一次,获利30元,获利少;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4、被告人家属愿缴纳罚金,挽回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失;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姜某、张某证言;被告人王志鹏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公鉴字(2015)046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勘验笔录(附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鹏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现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志鹏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8栾宝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230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开刑初字第54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5-12-21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律师:

关业彤

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宝驰。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宝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栾宝驰、辩护人关业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栾宝驰将载有371个视频文件的移动硬盘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园里银海芬兰浴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穆国彬。经大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该371个视频文件全部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宝驰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栾宝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前其并不知道其贩卖淫秽物品的文件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2、被告人虽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贩卖仅一次,获利400元,获利较少;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亲属愿意为其缴纳罚金,挽回国家和社会的损失;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综上意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QQ软件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证人穆某证言;被告人栾宝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公鉴字(2015)70、130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宝驰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栾宝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栾宝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现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栾宝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9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034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开刑初字第52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审判日期:

2015-12-03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5年5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手机登录QQ发布出售淫秽视频信息。2015年5与16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许某支付人民币88元,被告人许某将存有1000余部视频文件的115网盘的信息与王某共享。经鉴定该网盘中含75部淫秽视频文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网盘操作截图、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公鉴字(2015)45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大公开(网安)勘(2015)2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大公开(网安)远勘(2015)第0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终端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现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10、杜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案

字数:1121 预计阅读:1min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开刑初字第477号案件类型:刑事审判日期:2015-10-26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

秦广 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

司法案例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6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广,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1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秦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515日,被告人杜某将载有174个视频文件的账号为30×××70、密码为m7glg521115网盘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钢铁锋。经大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该174个视频文件全部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杜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传播对象单一,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微信图片截图、证人钢铁锋证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市公安局公鉴字(201546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笔录(附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现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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