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贿赂犯罪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刑事诉讼阶段的针对性介绍

123发布时间:2022年4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贿赂犯罪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刑事诉讼阶段的针对性介绍

 

一、 刑事诉讼各阶段概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贿赂犯罪等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四个阶段个阶段任务与期限各不相同。

(一) 刑事诉讼各阶段主要任务

1. 立案侦查阶段

立案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查明与核实,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获

侦查阶段开始行为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刑事案件的大多数证据均形成于侦查阶段,集到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决定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提起公诉、一审审阶段能否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关键,因此事人应当重视侦查阶段,了解如何能够在侦查阶段大程度地保自己作出消极影响的行为。

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般的侦查方法有讯问犯罪嫌疑,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技术侦查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 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卷宗材料证据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自侦案件即移送诉部门),案件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核实,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该阶段的具体工作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不起诉的条件:犯罪事实、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准确;有无遗漏罪行或者漏犯是否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 一审阶段

检察院向法提起公诉后进入一审阶段。刑事案件的第一审主要任务是针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告人构成犯罪对其作出或者定罪量刑的判决

一审判决的庭审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调查即控辩双方案件现有的证据进行质证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核实调查的活动;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焦点问题表意见的活动。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合议庭的法官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审阶段的主要任务,则是在一审的基础上判断控方否提交了确实充分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审查一审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4. 审阶段

被告诉或检察院出抗诉后,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审程序除了第一审程序那样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认定之外,还会对第一审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与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之,二审法院是事实审,亦是法律审

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重要区别在于第二审法院对符合不开庭条件的案件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而在审理后第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

1.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期限

1. 侦查阶段的主要期限

贿赂犯罪公诉案件立案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1) 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一次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小时。

2)拘

行贿类犯罪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对国家工作行贿罪,以及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a.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行贿类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10143+4+7,即提交逮捕前的7以及人民检察院此进行审查的7。如果案件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情况,则拘留期限可延长3730+7。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果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民检察立案侦查的行贿类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因此民检察立案侦查的行贿类犯罪的拘留期限为17天。

3)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但在案情复杂而不能在期限内侦查终结前提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规定,如果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延长至五,其后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之规定延长至七个月。

4)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此,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月,而且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办案部门已经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不再像拘留、逮捕那样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自由进行完全的限制。

2. 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据此对于公安机关/院侦查部门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限为一个半月,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长为6.51.5+1+1.5+1+1.5)。

3. 一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涉嫌贿赂犯罪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宣判,如案件情况属于一百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半年宣判

4. 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审法院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案件,但如果件属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四个内审结。

5. 审判过程中的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第一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九条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上情况下的延期审理不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 侦查阶段的针对性介绍

(一) 侦查的方式

侦查部门侦查阶段主要任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部门这个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传、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可以查封、扣押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可以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可以对某些特定的案件进行技术侦查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

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到犯罪数额类的专业性问题,应该会存在对合同数额进行核算的司法审计

(二) 侦查的流程

以时间先后及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的程度来看,般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

1. 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侦查机关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案侦查。立案仅要求侦查机关掌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即可,证明标准较低。

2. 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换言之,侦查机关要拘留人,要么是人在犯罪时被场发现,要是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因此侦查机关要拘留人,求其掌握有犯罪事实极可能是该人所为的证据与立案比,采取拘留措施所据要具体到个人。

3. 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所谓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指有已实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因此逮捕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极可能实施了犯罪,需要这些证据部分是核实无误的。

4. 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编者注:章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以上规定侦查部门如果要将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必须查清犯罪行为是存在、实施犯罪的细节、犯罪行为嫌疑人所为一系列事实,并且对些事情都有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这些证据均是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侦查部门想移送审查起诉必须个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收集查证、核实使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程

 

(三) 侦查阶段的会见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直接立案侦查)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押的当事人必须侦查机关许可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涉案贿赂金额在十万元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贿赂案件属于特别大贪污贿赂案件。

因此行贿案中,常会出现人家属即使聘请了律师也无法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因此面临行贿罪刑事风险的人特别需要未雨绸缪提前了解、评估自己的刑事风险,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在信息隔绝的情况下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四) 要求协助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法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拘传或者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证以及相关文书,通知的情况必须通家属单位。

因此如果员工如果被侦查机关求配合调查时,家属及单位有权利要求警方出示相关证件及文书。

由于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律师在涉案人员被侦查机关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讯问方式成为犯罪嫌疑之前不是辩护人,没有太多法定的理由与立场帮助涉案人员。而且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律师以过激、强硬的方式阻挠警方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

(五) 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合办案的实际经验,案人员如果存在只涉嫌罪且坦白认罪罪行相对较轻,或者身体健康状态情况,即使已经被逮捕也存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涉案人员的辩护律师、近亲属可以可以根据自的情况依法争取早日结束羁押状态。

(六) 被查封、冻结财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财产刑由人法院执行,而在人民法院出的判处财产刑的裁判生效前,司法机关经所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被查封、冻结财产。因此如果案人员被查封、财产出现毁损的状况,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审查起诉阶段的针对性分析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侦查活动否合法,证据是否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不存在违法办案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便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 民检察院审查的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是充分侦查部门定性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现证据方面或者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方面存在疑问,则可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核实,也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二) 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当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已经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法定情形必须作出起诉决定

另外,法律规定了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不起诉的情况。

1. 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案人员没有实施犯罪,或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述规定被称为酌定不起诉,其适用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有刑法中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量刑情节;而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则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如果涉案多,部分案员工涉案业务中并不起主要作用,如果努力争取,一定程度上存在依法酌定起诉的可能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退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本案情复杂证据固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案人员不排除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可能

四、 审判阶段的针对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

一方面,单位与个人均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类犯罪,一旦贿赂行为认定为单位行,则单位会成为犯罪嫌疑单位/被告位,届时将涉到诉讼代表人的选择和辩护人的聘请问题。

(一) 诉讼代表人

1.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单位是拟制人,不具有人的思维,因而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还要靠特定的自然人来实现。确定特定的自然人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参加刑事诉讼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参与诉讼的必要条件。因此,单位构成犯罪后,在对被告单位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法院要对单位作出刑事处罚或者有罪认定,单位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主体,应当有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代表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同于被告人也不同于辩护人。

首先,诉讼代表人不是被告人。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只可能是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单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也是单位,诉讼代表人仅仅是因为代表单位而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因此,对诉讼代表不能象对待被告人那样施以强制措施。因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专门的、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针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有十分严格的对象、事实及证据条件,而不能仅仅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其次,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辩护人。诉讼代表人自身利益必须与单位的利益紧密相连,才能保证其尽职尽责地为单位辩护。作为单位被告参加诉讼的代表形同单位自身,为了单位利益便宜处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他人进行辩护。诉讼代表人作为单位被告的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诉讼权利,享有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而辩护人行使的是法律规定的辩护权。

 因此,诉讼代表人之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代表单位行使和承担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辩护权、回避权、上诉权及如实陈述义务等等。

2.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第二百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此,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需要有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而诉讼代表应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则由告单位委托其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如果告单位没有自行委托诉讼代表人,则由人民检察院确定。

贵司目前的情况而言,司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均已经被上海警方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了保证代表贵司出庭的诉讼代表人能够尽职尽责地维护贵司之利益,应当委托了解情况的职工担任诉讼代表人,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确定。

(二) 单位的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虽然单位像自然那样可以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透露立法精神是公民或者法人被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明确为犯罪嫌疑人后即可委托辩护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及该解释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被告单位迟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单位委托辩护律师后,该辩护律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项维护贵司利益的权利包括

① 独立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 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③ 调查取证权:通过自行收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民检察调取的方式收集证据;

④ 提出意见权: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的

⑤ 获得通知权:在开庭时间等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上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⑥ 与庭审: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⑦ 申诉控告权: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因此如果单位被指控犯罪,有必要在恰当的时间委托辩护律师参与案件,及时维护单位各方面的利益。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