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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观点大全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2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窝藏”及“转移”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两种。

 

何谓“窝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窝藏是指接受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委托藏匿和保管犯罪所得,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犯罪所得的行为。开始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而加以受领,后来在保管过程中知道了是犯罪所得,却继续为保管的行为,也是窝藏。窝藏是一种典型的隐瞒,是以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对犯罪所得的隐瞒,单纯的知情不举不能认定为窝藏。举例而言,张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张某的父亲事后得知张某盗窃犯罪。后公安机关询问张某的父亲是否知道此事,张某的父亲称不知情,未见到张某盗窃的财物。张某的父亲隐瞒了张某的犯罪所得藏于家中的事实,仅仅属于知情而不举,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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