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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致死事件如何量刑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推搡诱发心脏病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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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薛华通讯员彭国全

 

    ●推人者是否有罪

 

    ●若有罪应定何罪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国特异体质者占人群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实践中出现一些“轻伤害致死事件”、“骂死人事件”和“气死人事件”等,这些不经意间的致死特异体质者行为,不仅给致害者带来赔偿之患、牢狱之灾和无尽的悔恨,也给被害者或家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无尽的悲伤。如何正确地定罪判刑,也成为司法机关、律师、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基本案情

 

    2012618日晚7时许,张某找来邻居郭某、韩某等人在家门口打麻将。到深夜,张某和郭某因输赢问题发生争吵,接着就推搡起来。韩某等人赶紧将两人拉开进行规劝,众人散去。而张某气不过,又与郭某发生争执、推搡。在争执过程中,郭某后退时被绊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张某继续对郭某进行推搡、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郭某站起身走了几步便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家人急忙拨打110报警,称郭某是被张某打死的,而张某却感觉很蹊跷,自己明明只是轻轻推搡,怎么就把人推死了呢?后经法医鉴定,郭某为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而与张某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心脏病的诱发因素。

 

    既然不是打死的,而是厮打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的,那么对张某该怎样处理呢?

 

    争议焦点

 

    某县检察院认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并没有限制性要求,轻微暴力行为仍然属于伤害行为,郭某尽管属于特异体质者,但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郭某存在特异体质,张某的行为系轻微暴力行为,故可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及辩护律师认为,应认定为无罪。理由是:一、郭某死亡是因心脏病急性发作而导致,张某与郭某的争吵、厮打行为仅是郭某死亡的诱因,该行为与郭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二、张某并不知道郭某具有特异体质,无法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对郭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亦不存在过失,因此应认定无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改判。鉴于张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真诚悔罪,其家属在二审期间与郭某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郭某家属也已对张某予以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综合评析

 

    ●“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的特点

 

    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如被害人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血友病等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者被害人心理、情感结构中存在异常,通常表现为易怒、感情脆弱等。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溢血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伤害后果仅构成轻微伤,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这类案件一般存在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被告人一般不认识被害人或者不很熟悉。二是被害人具有特异体质。三是被殴打部位的伤害程度不足以构成轻伤。四是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五是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缺乏预谋。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以下情形:一是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一是本案属于轻微伤害行为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所谓“轻微伤害行为”,是指张某对郭某所实施的辱骂、撕扯、推搡等低位暴力行为。通常情况下,此种程度的暴力并不足以发生郭某死亡的结果,甚至不会对郭某的身体机能造成损害,即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显然,本案中郭某为特异体质者,张某仅仅采用轻微暴力就致郭某死亡。

 

    二是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心脏病,在受到外界刺激后急性心肌缺血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尽管张某的伤害行为只是郭某死亡的诱因,但如果张某没有对郭某采用语言激怒,之后相互撕扯,则郭某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则该行为无疑是郭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不宜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立法本意上来看,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一种高位暴力,正是由于这种高位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发生死亡。当行为人事前对被害人系特异体质者这一事实不知情,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也不明知,其对被害人所实施的只是一种低位暴力。在此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自身特异体质、情绪等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但这一结果不能以故意形式归责于行为人,所以对张某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当然,如果张某明知郭某属特异体质者,却故意对郭某进行言语刺激、轻微打击伤害,这时就要根据其伤害行为的轻重及其主观上的意图进行分析,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

 

    ●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对郭某所实施的语言激怒、相互撕扯行为,属于一种低暴力行为,但张某在与郭某发生争吵和厮打,致郭某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后,继续对郭某进行推搡、厮打,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给郭某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编后:

 

    遇事千万要冷静,否则你的一时冲动,可能导致你一切幸福生活的终结。有人说想起那一瞬间的不理智甚至疯狂行为,肠子都悔青了,但覆水难收,世上没有后悔药,你要对你的行为负责。

 

    当然,即使没有轻微殴打,对特异体质者连轻伤害行为都没有,只是因为辱骂就导致了郭某突发脑出血或突发心脏病死亡(俗称“骂死人”、“气死人”),我们也要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判决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或引发争吵,应当保持理智,得饶人处且饶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不要图一时手痛快或嘴痛快,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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