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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兰天娇不起诉律师意见书》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0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建议对天娇不起诉律师意见书》

 

大连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观点是

1、兰天娇主观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证据均不足

2、兰天娇即使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3、建议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事实有点不属实:

1)兰天娇提出‘伪报目的港’证据不足

   

 

二、本案需要厘清的5个问题

 

(1)为何碳酸氢钠(小苏打)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

答: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很多,但其中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案件极少。因为碳酸氢钠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八、易制毒化学品                                                                        

碳酸氢钠(小苏打)可用于制造毒品 2836300000,仅在向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主体?

答: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递交环节?

答:向海关报关时递交。

 

(4)本案够罪事实?

答:‘大连凯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取得出口许可,采取伪报目的地方式走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的行为。

 

(5)未取得出口许可前提下,本案够罪环节及具体事实?

答:黄埔海关。

报关单将更改为香港(出口香港不需要许可证)

 

 

三、兰天娇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兰天娇和‘大连凯美’有无共同犯罪故意?

2)兰天娇客观行为是否涉及报关环节?

3)兰天娇是否指使周迎春改变报关单目的地?

  

 

 

同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主体是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报关时向海关出示:有则放行,没有则出不了口。

兰天娇揽活时,并不知道‘凯美公司’没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揽活后,兰天娇也没有具体办理后续的理货、装柜、报关出口到香港等具体事项。

   

 

(6)一般货代公司是否知道该规定?

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很多,但其中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案件极少。辩护人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案件,全国只有2个案件(丹东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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